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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誉是否造成侵害?是否可以要求道歉等

浙江-宁波 06-16 09:34  悬赏 0  发布者:木木哒 给我留言  回答:(4)
我已经离职。3个月后公司给供应商发布了一份公函。1.本人已经离职,与贵司谈的业务不代表原公司。2.公司的磨具,方案,图纸,技术参数等不得为第三方,特别是我透漏使用。3.贵公司不得与我本人开展业务,否则取消合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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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7-06-16 16:16
不够成
回复时间: 2017-06-16 09:58
您好,属于规避正常的商业风险,避免因为表见代理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回复时间: 2017-06-16 10:05
和你有什么关系?
追问:

文件上点了我的名。但是我什么都没做呢。我的经销商都在问我是不是在做他们一样的产品换个LOGO啥的。

回复时间: 2017-06-16 10:20
你是否签过竞业禁止协议?
追问:

很早之前每个人都签过。但是就是签了而已啊,也没多拿一分钱啥的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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