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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土地问题

广东-湛江 04-21 21:38  悬赏 0  发布者:subaos…… 给我留言  回答:(0)
我爸于七几年,开荒那块土地,后来回归农民集体所有,农民集体把他分给我们使用,至到八几年,有一个生产队说是它的地,就来干扰我们,去司法局调解后,用到至今,现在他们好像有了土地证,说是在八几年拿的证,我该怎么办?从七几年到现在也有三十多年了,发生纠纷后也有二十多年了,难道就属于他们?麻烦你帮助我。谢谢
问题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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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们是否违反了土地管理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国家为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征用。 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第八十七条 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第八十九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或者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或者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十条 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地利用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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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是以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土地证,所以其批准文件是否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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