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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儿童集体食物中毒

黑龙江-绥化 06-20 12:51  悬赏 0  发布者:宋蒙蒙 给我留言  回答:(7)
请帮帮我们的孩子吧!!!
5月18日位于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军分区位置闻达幼儿园数十名儿童集体出现了呕吐、腹痛、腹泻症状,时至今日幼儿园没有对这些儿童做出任何回应,相关政府部门也没有对幼儿园做出任何处理!!!我们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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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 [黑龙江-哈尔滨]
  • 李晓航律师 VIP
  • 电话:18646088498
  • 587601积分
回复时间: 2017-06-20 13:08
你好,依据过错承担责任,可以搜集证据诉讼解决
  • [黑龙江-哈尔滨]
  • 王皓律师 VIP
  • 电话:18104515837
  • 282385积分
回复时间: 2017-06-20 17:22
你好,现提供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并结合你的情况判断。第三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九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第四十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回复时间: 2017-06-20 14:16
你好,可以起诉解决维护利益,建议您多位家长共同委托律师处理集体纠纷。
回复时间: 2017-06-20 14:40
可以向法院起诉
回复时间: 2017-06-20 17:43
你好,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第三十九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也就是说,十周岁内的未成年人,实行的是过错推定责任,超过十周岁的在校学生,学校承担一般过错责任。
如果是老师有过错,因为是职务行为,由学校承担责任;然后再由学校根据内部规定,对老师做出处分。

若需要法律帮助,可以电话联系。
回复时间: 2017-06-20 17:59
你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建立安全制度,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采取措施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第二十四条规定:学校对未成年学生在校内或者本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应当及时救护,妥善处理,并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因此,如果有证据证明学校违反上述规定,造成学生人身损害的,学校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回复时间: 2017-06-20 19:34
你好,可以就损失向园方主张,同时就违规之处向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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