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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应当算投案自首吗?律师能帮我吗

河北-张家口 04-22 17:18  悬赏 0  发布者:hzg686 给我留言  回答:(0)
申 诉 状
                        
   
申诉人:胡志刚,1963年生人,现住怀来县沙城镇嘉馨园小区405栋4单元201室。 身份证号132529196308111814,联系电话6269990。
我是1983年底调入怀来县法院工作的,时任法警。1985年在全国法院系统干部法律业大学习三年取得大专学历。其间兼任财会、材料工作,曾被政府奖记大功。1989年加入中国共产党,1992年任办公室副主任,后任民庭、沙城法庭副庭长职务。1998年因将同单位人致伤,被下花园区法院以故意伤害罪(轻伤)判有期徒刑半年。并被开除公职和党籍。
申诉人因对张市下刑初字1998第23号判决书有异议,特提出申诉申请。
一,事情的由来与经过。事情还的从1994年我被单位调入民庭说起。从办公室调到民事庭任副庭长后与董江同一屋坐对桌,刚开始由于庭长脑血栓住院,董经常随我下乡,表现还可以。大约有半年后董便开始对本人时不时的吐口水,并随处造谣破坏本人形象,甚至有些院领导也跟上起哄。我也曾几次当着庭长封正喜警告他,但对方不听,直到1996年调到沙城法庭,董调到刑庭。1998年1月我被单位通知调离沙城法庭回院告申庭,当时由于不想离开,就找了张院长还在法庭。这时,在民庭的事情又在沙城法庭重现,当时法庭的李长纯等人也在办公室内吐我,为避免冲突,再加上身体长期困扰状况不好家里又盖小房,便和时任院长张秉恒请假在家休息,这时法院内对本人吐口水那一套又俏然扩散到我的住家周围,使本人很气愤。3月31日那天正在家安自来水管,这时法庭小武来电话叫去一趟,施工的也说得把水管套一下口,我骑车带上水管去八街小工厂,路过沙城法庭时进去的,这时正看见董江也在法庭那坐着,我并不知道董调入法庭,联想到最近法庭及住家附近发生的事,不由火往上窜,举起拿在手中的水管往董脑门杵了一下,弯腰时在后背打了一下。当时对方额头流了血,但并不严重。事发后,我主动叫上范怀成一同给董看病,出了法庭董先是要去找院长,后又要看病。这样先去的中堡街门诊部,外科室的一位男老中医为董听了心脏,看了伤势便说没事,要为董包扎,但董不让医生只好说你不配和我们没法看。这时董叫着非要去住院处,在医生劝说无效的情况下才拉上去的住院处。到那儿范怀成叫来法医纪新明和张义,之后董便破口大骂本人,我呆不下去,只好与赶来的庭长贾占雨说明情况后离 开的医院 。 以后的情况我就不太清楚了。其间去法院领工资时在法庭碰见检察院起诉科李连田说:‘小胡,你不找我我去找董江去了’。当时我不知董已向公安告了,没明白怎么回事,之后主管民事的副院长梅少忠曾电话叫过去一趟,从此与单位再无联系。

二,这事本应单位内部处理,为何变成公诉案件了哪。事发后因和院长请假在家休息, 我一直等单位处理,事过两个月公安治安股派人找到申诉人询问,但并没有说明有人向公安告发申诉人,故申诉人也没有向来人讲述事情的经过,之后被县刑警队告知因轻伤害要刑拘,在看守所预审草草记了半个笔录就被批捕。董的伤情经县法医门诊部鉴定为轻伤,法律规定轻伤并不都属于轻伤害罪,罪与非罪是根据综合整个事情的发生的全过程而定的,不能一概而论,本案明显是人为的故意陷害,使申诉人头脑一时冲动所为。且申诉人的行为并不是没有前因的,而且情节并不恶劣,没有造成严重后果,没有对社会产生危害,并且事发后主动挽回事态,做了很多积极的工作。从挽救人,平和矛盾的角度出发应以和解为主的指导思想单位内部处理。
三, 本案属于重复处理或一案两办。法律规定审查起诉阶段,公安检察机关可以委托人民调解机构促使双方和解,然后根据情况做出起诉或不起诉的决定。本案中是由法院以单位名义组织的调解,且已赔偿医疗费用6000元,交给时任院长,单位开的收据,董本人也表示不追究刑事责任,交付赔偿费用时也曾要求对方写出不追究刑事责任书面保证交公安,检察机关申请撤诉,董本人也表示了,单位也答应了的。也就是说本案已在县法院的组织下和解结案。然而,在审理中公诉人仍以董在公安投诉材料为依据,这明显是违背法律的。同时按照法律规定,侦查,公诉阶段如果双方和解的,被害人要求撤诉的应该准许。法院以单位名义组织的调解解决后也应当具有法律效力,应当算是结案了,然而,本案中民事部分了结了,却好像又并不影响再次处理刑事部分,仍然提起公诉追究我的刑事责任。并且把本不够格也不应该移送上级的类似轻伤害案交由张家口检察分院起诉。明显违背法律原则,典型的一案重复处理。  
四,下花园法院判决书不妥之处。(1),虽然罗列了申诉人种种悔改表现,但对案件起减轻处罚致关作用的投案自首情节(事发后已向庭长贾占雨做了汇报)却乎略了。(2),没有体现审判机关公正,合法的作用,而只是有告既判,乃告者之工具。把一个明显的双方当事人明确,无须侦查的自诉案办成了公诉案。没有体现法院办案的独立性公正性。(3),本案已由怀来县法院调解,应退回撤案或撤诉。综观全案,下花园法院在整个审判过程中,并没有认真研究案情,没有调查案件的来龙去脉,段章取义,甚至连预审笔录只有一半也没有发现。更为不应该违反法律的是把侦查起诉应当撤案的收来审理。这不禁叫人怀疑法律的严肃性。(4)从公安侦查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只是讯问怎样打的对方,却没问为什么要打。就是在庭审中也没问打的原因,缺少对案件判决起重要作用环节的调查。这很难叫人不怀疑是办案人故意所为。
   综上所述,这一案件原被告明确,事后在医院向单位领导做了汇报,案件事实清楚,当事人双方明确,无需侦查,非常明显应当是自诉案件,并且是怀来县法院已调解处理清楚并且结案的案件。再以公诉的形式二次处理显然是不对的,是政法系统执法检查纠正错案中出现的错案。所以恳请组织站在法律公正位置,本着对本人负责的态度帮助重新审查本案,以撤消对本人的指控,恢复本来面貌。我相信在这个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社会主义国家,在当今的法制社会里,在组织的帮助下,一定会还法律一片蓝天,还社会一块净土,我的问题也一定会得以公正的解决。




                          申诉人:胡志刚   
2010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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