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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两年了,当时因为家庭暴力也报警立案了,离婚时候是在民政局协议离婚 离婚两年了

黑龙江-哈尔滨 07-01 11:47  悬赏 0  发布者:ask201…… 给我留言  回答:(5)
离婚两年了,当时因为家庭暴力也报警立案了,离婚时候是在民政局协议离婚 离婚两年了,当时因为家庭暴力也报警立案了,离婚时候是在民政局协议离婚,离婚时候有共同财产两套房子其中有一个是贷款的还有一个车,协议上只写了一套全款房子归孩子,孩子归女方,男方不承担任何抚养费,离婚后复合一段时间,女方给拿钱首付又买了一套房子,刷的信用卡写的男方名字,后来彻底结束了,现在孩子跟着女方在外租房子住,女方抚养不起背债9万多,房子男方霸占房子,请问起诉到哪里是男方户籍所在地还是房产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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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 [黑龙江-哈尔滨]
  • 李晓航律师 VIP
  • 电话:18646088498
  • 587537积分
回复时间: 2017-07-01 11:57
你好,被告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诉讼解决
  • [黑龙江-哈尔滨]
  • 王皓律师 VIP
  • 电话:18104515837
  • 282337积分
回复时间: 2017-07-01 11:59
你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一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其余部分参加第二十二条至第三十五条。
回复时间: 2017-07-01 12:00
你好,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若需要法律帮助,可以与我联系。
回复时间: 2017-07-01 12:02
你好,通常情况下,离婚诉讼采取“原告就被告”的原则确定管辖, 原告应当向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起诉。并且适用一般地域管辖,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即,应向被告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所谓“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所谓“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如被告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有经常居住地,由该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户籍迁出不足1年的,由其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超过1年的,由其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回复时间: 2017-07-01 12:38
1、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民提起的离婚诉讼,原则上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但被告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3、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4、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5、被告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被劳动教养或者被监禁的,由原告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6、非军人对非文职军人提起离婚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7、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8、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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