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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诉状 本人陈荣迷(身份证号:352129197409070525),住福建省政和县中元路19号

福建-三明 07-02 03:20  悬赏 0  发布者:ask201…… 给我留言  回答:(0)
控诉状      本人陈荣迷(身份证号:352129197409070525),住福建省政和县中元路19号。由于政和县公安机关及政和县人民检察院的渎职和包庇,导致我被他人诈骗一案至今未能得到侦破及处理,而地方法院疏于慎重,枉法判案,使我赖以生存的店铺被强制执行,致使我的财产遭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多年来,我不断地申诉和信访,但司法机关一直敷衍塞责,公安机关截访,拦访。致使我的合法权益不能得到有效的维护,希望贵处能本着“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对本案予以督办,对相关渎职人员依法进行查办。具体控诉如下:     一、事实经过     2013年6月,魏春(我的邻居政和县副县长魏礼情的堂兄)跟我说需要调一批货,资金周转不开,想用我的七星街的店铺为他的借款提供担保。在向魏礼情求证并得到魏春具备偿还能力的答复后,我便同意给他担保。2013年6月21日,魏春带着吴宏政(信达投资公司股东)来到我的店铺,本意是提供担保的我,在吴宏政等人的要求及误导下却签订了《借款合同》,出借人为(信达担保公司),但借款人却变成了我,借期3个月,借款金额为30万元。当天,我收到了黄学进(信达投资公司另一名股东)转账给我的29.4万元后立即将该款全额转交给魏春。借款到期后,在他们的要求下又续了三个月。2013年12月20日,吴宏政说魏春无力偿还,故向我主张债权,我去联系魏春时却发现他已下落不明。  2013年12月30日,我向政和县公安局报案魏春,吴宏政,黄学进等人涉嫌诈骗,政和县公安局于2014年1月5日立案[政公(刑)受案字{2013}03862],立案告知书[政公(刑)立字(2014)00010]但立案后,(既然公安人员侦查已经确定本案为诈骗案)可是公安机关却未能积极的展开调查工作,虽然后期迫于我的压力(通过网上通缉逮捕魏春,但是之后被取保)向检察院提请逮捕,但却被政和县人民检察院以证据不足为由撤销逮捕。此后,公安机关再未履行任何调查职责,致使本案彻底搁置至今。  2015年5月,吴宏政以民间借贷为由将我起诉至政和县人民法院,政和县人民法院在本案存在重大经济犯罪嫌疑的情况下,仍坚持判令我还款【(2015)政民初字第633】。我向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但被驳回【(2015)南民终字第998号】。2016年吴宏政申请了强制执行,作为我唯一经济来源的店铺,就这样被魏春及吴宏政等人假借债务之名公然占有。  二、我的诉求  (一),请求福建省高级人民检察院、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提起抗诉,依法撤销政和县人民法院民事(2015)政民初字第633号判决书与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南民终字第998号判决书。该判决程序违法,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办案人员徇私枉法,同流合污。   (二),请求依法追究被申请人范晓波、魏春、吴宏政、黄学进、合谋诈骗申请人钱财刑事责任。  1、请求依法追究魏春诈骗罪的刑事责任,具体理由为:  (1)魏春以生意周转为名筹借资金,但钱到手后并未按照约定用途使用资金,而是将钱直接转给范晓波(人民警察)之妻阮丽洁(账号6228452020022480018)。总之他违背了借款时许下承诺的用途,由此确认他是通过捏造事由骗取了我的信任,在主观上具有诈骗的故意。  (2)魏春曾因诈骗他人钱财多次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但均未处理),同时还因欠债不还多次被债权人起诉至法院。据我了解的情况显示,2014年4月18日,政和县公安局就受理了周俊富举报魏春诈骗的案件【政公(刑)受案字(2014)00273号】,而债权人何林秀起诉魏春民间借贷纠纷案件【(2013)政法执字第00133号】魏春应偿还何林秀人民币12万元,现也已进入到执行程序,当然类似于上述的案件还有很多,但是可以确认的是,无论是赃款还是欠款,魏春从未偿还,这充分说明魏春根本就没有偿债的经济实力,也注定了经我手转给他的294000元是不可能得到偿还的,这种只借不还的客观事实也直接印证了魏春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主观恶意。  (3)本案借款合同到期后,魏春既不还款也不说明理由,而是彻底人间蒸发,这也彻底暴露出其逃避债务、规避刑事追究的主观心态,同时也直观的显示出非法占有的真实面目。  综上,结合魏春在本案中的行为特征及其平素一贯的恶行来看,完全符合诈骗罪的主、客观要件,应以诈骗罪追究他的刑事责任。   2、请求依法追究吴宏政、黄学进、范晓波等人诈骗罪的刑事责任,具体理由为:  (1)前面说过,魏春负债累累毫无经济基础,吴宏政等人则是职业放高利贷的,他们对魏春的经济状况不可能不了解,更何况案发前魏春对他们仍负有巨额债务尚未偿还,因此吴宏政千方百计的将本应由魏春的借款转化成为我的借款肯定出于某种猫腻,从他们多次联手假借民间借贷执行他人抵押财产这一关键情节来看(政和法院应有存档),可以确认将我纳入到骗局当中肯定是他们提前预谋好的事情,现在想来无非出于两种可能,一是魏春与吴宏政合谋以变相担保的形式诈骗我的钱财,因魏春长期以诈骗为业,根本无惧于法律的制裁,从吴宏政等人角度来说,以这种迂回的手段将罪名推给魏春独自承担,自己不但不用承担刑事罪名还可以坐收渔利,自然是求之不得。二是魏春无力偿还吴宏政等人的高利贷,迫于吴宏政等人的压力,想找一个能够偿债的替罪羊,而我恰好成为了他的目标,而吴宏政等人为了收回债权,便昧着良心与魏春相互串通,利用我社会经验欠缺等劣势,将原本魏春所负债务成功的转移到我的名下,并堂而皇之的利用民事诉讼程序将我的财产据为己有,主观恶意极其恶劣,明显已构成诈骗罪的共犯。虽然表面上看本案具有民事纠纷的属性,但结合魏春、吴宏政等人多次联手利用相同或近似手段骗取多人钱财的事实,他们的犯罪意图及诈骗实质已昭然若揭。  (2)经我多方调查了解到,政和县公安局派出所所长范晓波竟然是信达担保公司的股东,而当天我转给魏春的所谓借款,魏春也于当天全部转到了范晓波之妻阮丽洁的账户,这一事实充分说明范晓波与本案存在着千丝万缕的关系,甚至是存在犯罪嫌疑的,但政和县公安局对如此重大事实一直是不查不问,想必是与范晓波所担任的政和县公安局派出所所长一职具有不可推卸的关联。  综上,我认为吴宏政、黄学进、范晓波等人在本案中存在重大犯罪嫌疑,应当予以立案侦查。  3、请求依法追究政和县公安局及政和县人民检察院相关责任人徇私枉法罪的刑事责任  根据国家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公安机关是行使立案、侦查权利的法定机关,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是公安机关的法定义务。而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的任务,是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审查起诉和提起公诉、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而本案在长达近三年半的时间里,政和县公安局始终是立而不侦,侦而不破,关于我提出的重要线索,包括本案款项的去向、范晓波在信达公司的股东身份、尤其是关于吴宏政与魏春相互配合利用相同的手法多次通过诉讼手段执行他人财产以及魏春被他人多次举报诈骗等重要情节,公安机关从来就没有认真核实,明显系人为干预所致。此外,本案虽然关联多名嫌疑人员,但单就魏春而言,其诈骗事实是清晰的,证据是充分的,因此应当先予追究,但就是如此简单的一起案件,政和县检察院竟然不予逮捕,不知道其究竟是在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还是在践踏社会主义的法制建设,而政和县公安局也恰恰利用这一点,从此将本案束之高阁,任由犯罪嫌疑人继续逍遥法外,任由我的合法财产被非法剥夺!  他们的所作所为分明就是对他们头顶的庄严的国徽的亵渎,与他们担负的法定职责也是不相称的。  前面我已说过,本案嫌疑人及嫌疑人的亲属身份比较特殊,既有司法领导,也有政府要员,因此我有充分的理由怀疑,本案受到了不正当的干扰,我的权益受到了不公正的对待。  相关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明已构成犯罪的魏春进行包庇使他免受法律的追诉,同时对于构成重大犯罪嫌疑的其他同案也不查不问,任由他们凌驾于法律之上,肆意侵犯老百姓的合法财产权益,该举动令人愤恨又令人无助!  我认为相关工作人员的懈怠和利用职权对本案进行的不合理的阻扰已严重破坏了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依法已构成徇私枉法罪。必须严肃法办,否则后患无穷。   4、请求政和县公安局整体回避本案,具体理由为:  政和县公安局派出所所长范晓波与本案存在重大利害关系,甚至不排除共同犯罪的可能,而犯罪嫌疑人魏春的堂兄魏礼情则是政府要员,他们的存在将直接影响到本案的公正处理,即便他们个人回避,也无法保证政和县公安局其他侦查人员不会受到他们的干扰,考虑到他们可能对本案造成的不良影响,同时结合本案的侦查工作在长达近三年半迟迟没有结果的这一不合理现象,本案应当异地侦查处理。这样做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8条第四款的立法精神的。  最后我想说的是,“十八大”召开已近5年,十八大报告已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反腐的决心,司法腐败必将使国家渐失了公平正义作为社会平安、和谐稳定和进步的“基石”,反腐必须从一点一滴做起。此桩案件已经给我及家人均造成了巨大的伤害,我始终不相信从基层派出所到公安部就不存在正义。如果一级解决不了我的问题,我会逐级向上反映,直到我的合法权益能够得到维护,直到涉嫌诈骗的恶徒得到惩处。我相信正义长存,我相信人民公义。受害人泣血致书,望相关机构能认真对待我的投诉,切实处理我所反映的问题,还我以公道,还社会以公义。                              控诉人:陈荣迷   电话13799132679                                                                                2017 年 6月 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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