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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本管理办法维修车辆登记没有及时或是漏登记是否违反本法?

山西 08-07 14:23  悬赏 25  发布者:junny1…… 给我留言  回答:(1)
你好!我是某汽车4S店的负责人,今天我们当地派出所检查我店,发现有辆前天送修的水淹车辆没有登记在记录本上,现在要对我们进行处罚?我仔细阅读本办法,发现对登记的及时性和漏登记(不是故意)没有明确的规定,请问派出所处罚是否有效?或是我们如何申辩,因为我们已经很配合他们工作了,就是一时工作的失误造成的延时登记。谢谢
问题补充:
派出所给我们出具《机动车修理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治安管理办法》,说我们违反其第七条 机动车修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承修机动车应如实登记下列项目:
  (一)按照机动车行驶证项目登记送修车辆的号牌、车型、发动机号码、车架号码、厂牌型号、车身颜色;
  (二)车主名称或姓名、送修人姓名和居民身份证号码或驾驶证号码;
  (三)修理项目(事故车辆应详细登记修理部位);
  (四)送修时间、收车人姓名。
和第十四条 承修机动车或回收报废机动车不按规定如实登记的,对机动车修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按照《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五项规定处罚。
  对前款机动车修理企业和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5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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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2-08-07 15:15
你好,处罚没有法律依据的可以申请复议或者仲裁
我的补充: 2012-08-07 15:15
申请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追问:

派出所给我们出具《机动车修理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治安管理办法》,说我们违反其第七条 机动车修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承修机动车应如实登记下列项目:
  (一)按照机动车行驶证项目登记送修车辆的号牌、车型、发动机号码、车架号码、厂牌型号、车身颜色;
  (二)车主名称或姓名、送修人姓名和居民身份证号码或驾驶证号码;
  (三)修理项目(事故车辆应详细登记修理部位);
  (四)送修时间、收车人姓名。
和第十四条 承修机动车或回收报废机动车不按规定如实登记的,对机动车修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按照《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五项规定处罚。
  对前款机动车修理企业和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5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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