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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问题

福建-三明 08-08 23:03  悬赏 10  发布者:摆脱123 给我留言  回答:(5)
未婚先孕今年一月结婚女方要求彩礼5.8万,接亲时又因女方户口问题(婚前不知道女方无户口结婚时补办的)女方强制要求男方补给3000元,还有说他们那习俗女方酒席男方出钱等如果不给就不让女儿出嫁因此双方有闹得不愉快。也是因为面子问题吧这些都妥协了。婚检时查出大三阳男方向女方家长借钱当时因为结婚男方父母还外借了钱,女方父母却一分钱都不借还说嫁了就是你家的人了,无奈男方父母只好把过年村里补贴过年的钱都给他们去福州医治,现在孩子两个月大了女方却提出过不下去离家出走了说要离婚说我们家人都对她不好,因为病没有喂奶。请问这种情况下女方提出离婚(说男方不肯离她也不回去就去打工)可能要求退还点礼金吗?
问题补充:
女方不同意,还说如果不离她也不带小孩自己出去打工,反正分居两年以上婚姻关系可自动解除 
现在是幼儿哺乳期男方又不能提出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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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2-08-08 23:24
一般不存在退彩礼。
回复时间: 2012-08-08 23:25
你好:可以适当退还
回复时间: 2012-08-09 00:59
可以适当退还
回复时间: 2012-08-09 08:5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下称《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具体可联系我。
回复时间: 2012-08-09 08:58
可以主张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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