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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本科不授予学位证

广东-广州 07-09 06:49  悬赏 0  发布者:907097…… 给我留言  回答:(0)
本人13年考取大学本科,当时考到的学校刚刚升本,学校在2013年制订《学生手册》本科学生学分制管理暂行规定时要求第十二条规定“只有全部必修课程及专业限选课程的平均学分绩点达到2.0以上,方可获得学士学位”(关于学位只有这一条)
但是在2016年3月又发了一个《学士学位授予工作
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其中规定“正考未通过学分超过30分不授予学士学位”
如今全部课程通过,已经拿到了毕业证,平均绩点3.2分,但是正考未通过学分已经到了32分,学校竟真的不让申请学士学位,对此我向教务处提出疑问,得到的答复如下:

你好!
首先感谢你的来信!下面就你反映的问题回复如下:学校在2013年制订“本科学生学分制管理暂行规定”(下面简称“规定”)时要求“只有全部必修课程及专业限选课程的平均学分绩点达到2.0以上,方可获得学士学位”。2016年在制订“学士学位工作实施细则(试行)”(下面简称“细则”)对“规定”进行了细化,明确了不授予学士学位的条件,其中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业条件的规定是“在校学习期间通过补考或重修获得的学分累计在30学分以上”。这是在充分调研了多所同类院校的做法并结合学校实际而制定的,目的是引导学生重视日常课堂学习和正常考核。“规定”只是粗略制定了授予学士学位在学业上的必要条件而不是充分条件;“细则”则规定了授予学士学位的充分必要条件,即在第五条规定了授予学士学位的必要条件(包括政治思想素质要求和学业水平标准),在第六条对授予学士学位的充分条件做了补充规定(即有六种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其中一条就是“在校学习期间通过补考或重修获得的学分累计在30学分以上”)。多数本科院校授予学士学位既要求毕业生平均学分绩点达到2.0以上,同时还对补考课程累计门数或通过重修获得的累计学分不得超过多少提出要求,我校制订“细则”时参照省内多个本科院校的做法,进一步明确了不授予学士学位的条件。这个“规定”和“细则”是学校依法办学、依法治校的体现和要求,不针对个人,希望你能理解!学校将进一步完善相关规定,改进教风、学风,确保办学水平不断提升。

至今学校依然我的拒绝学位申请,请问我是否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拿到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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