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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15-2016年期间,于女方同居,但应2016.9.22感情不和

新疆-阿克苏 07-12 16:17  悬赏 0  发布者:ask201…… 给我留言  回答:(3)
我于2015-2016年期间,于女方同居,但应2016.9.22感情不和,就此分手,现女方,给我写了一份欠条,两年期间我先后给女方借款66000土地管理工资35000元,共计101000.现一审判决书以下.判我胜诉,要求女方支付101000元,现女方不服一审判决书,现递交中级法院,以同居关系析产纠纷,和民间借贷纠纷将我告上阿克苏中级人民法院,我现身体不适,请不起律师,请问有什么办法,怎样解决,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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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7-07-12 16:32
必须到庭或委托律师到庭,否则会缺席判决
回复时间: 2017-07-12 18:36
你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回复时间: 2017-07-22 14:05
可以委托律师。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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