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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解决问题

离婚财产被转移

 08-10 12:51  悬赏 30  发布者:people…… 给我留言 地区:广东-深圳 回答:(36)
我爸是二婚,因为女方在2010年隐瞒我爸在外面倒卖经济适用房被判刑1年,刑期是2011年5月到2012年5月。
在2012年1月我爸向法院申请离婚,同时申请分割在婚姻期间的两套房产,一审没有批准。
当我爸8月再诉的时候,我们发现女方在7月份已经把两套房产卖掉房产已经过户,但是土地证还没办下来,其中有一套是过户到他弟的名下。
这两套房产是婚姻期间财产,但是房产证只写了女方的名字,房产的买卖我爸好不知情,请问这样的房产交易是否合法?我们是否还有机会申诉拿回应该属于自己的部分吗?继续下来这样的财产官司怎么打?
问题补充:
现在我们担心女方收钱后玩失踪,这种官司怎样打才能避免财产损失?可将买方一起设为被告么?

今天我们查明了:买方一个是她弟,另一个是她大嫂。
同时我们房产交易所资讯了,他们说知道知道是房产证登记时一方的名字,就无需婚姻另一方出证明都可以过户,不知道房产交易所的说法是否正确?有无法律依据?

同时,因为土地证没有过户,所以我们去土地局要求停止过户,但是土地局说方产交易所已经承认这个交易,他们不能停止,所以有没有办法先暂停土地证的过户?
您也有法律问题? 您可以 发布咨询,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最佳答案
  • [北京-西城区]
  • 赵亮律师
  • 电话:13801393564
  • 276273积分
回复时间:2012年08月10日 10时01分
房屋是你父亲婚后购买的,虽然只登记在你继母一人名下,但两套房产都是夫妻共同财产,你父亲和继母各自有一半产权。你继母在婚姻期间将房产私自出售并过户,属于典型的转移财产行为,那么你父亲有权要求确认转移无效,撤销登记将房屋追回并要求离婚分割即可。所以根据你描述的情况,对你的问题分别解答如下:
我的补充: 2012-08-10 10:07
1,关于房产交易是否合法的问题。
两套房产属于你父亲和继母的夫妻共同财产,对于共同财产而言,要作出处分必须经过共有人的同意。你继母将房屋出售需要经过你父亲同意,你父亲不同意的情况下属于无权处分,那么在无权处分房屋已经过户时,如果购买人是善意第三人,那么房屋过户有效,购买人取得房屋产权,共有人只能向私自处分房屋的人索赔。如果购买人是和出售人恶意串通的,那么房屋过户无效,共有人可以将房屋撤销登记追回。
在你描述的情况中,有一套房屋已经过户到你继母弟弟名下,这种情况和可能是两人为转移财产恶意串通的,没有真实的交易或者付款事实的,基本可以认定,所以过户无效,你父亲可以将房产追回。
对于另外一套,能否追回也要看购买者是否是善意,对你继母擅自处分房屋的情况是否知情了,如果不知情那么过户有效,你父亲只能要求继母赔偿,否则无效,可以追回。
我的补充: 2012-08-10 10:10
2,关于如何追回房屋的问题。
在无权处分,购买人也不是善意第三人的情况下,买卖合同无效,你父亲可以要求购买人将房屋恢复原来的登记,如果对方不同意,那么你父亲只能到法院起诉,要求确认买卖合同无效,并撤销之前的过户登记即可。
所以只要你们有证据证明购买人不是善意第三人,就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登记,将房屋追回即可。
至于证据方面你们可以使用电话录音录像、证人证言等,并且可以根据对方的交易情况来判断是否是真实交易,比如购买人并没有支付房款你继母就将房屋过户了,这肯定不符合正常的交易习惯的,可以认定是恶意串通。
我的补充: 2012-08-10 10:12
第三人是恶意串通购买房屋的情况下,你们可以将第三人作为共同被告一并起诉,有因此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的情况下,可以要求第三人进行赔偿。
我的补充: 2012-08-10 10:18
3,关于如何防止财产转移的问题。
既然你父亲已经提出过离婚,那么继母未经父亲许可擅自处分财产,的确有恶意转移财产的行为,所以你父亲对还未转移的财产应当进行保全,到法院提交财产保全申请,将现有财产冻结,到法院判决生效后根据判决分割即可。
财产冻结后,你继母就没有办法对财产做任何处分了,是一种很安全的方式。
当然,对于已经转移的财产,那么在追回的过程中,你父亲也可以申请财产保全,防止财产被再次转移。
申请财产保全需要向法院提供担保,一般数额不能低于你申请保全财产的数额,提供担保可以使用银行存款、房屋、车辆等都可以。
我的补充: 2012-08-10 10:22
4,接下来如何进行的问题。
你父亲的离婚诉讼已经提过一次,现在二次起诉了,但财产有部分已经被转移,那么接下来应该分三步走。
(1)立即将现有的财产进行保全,对你继母还未处分的共有财产进行保全,防止你继母继续转移财产。
(2)要求确认你继母与弟弟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要求撤销登记,另一套房产如果是恶意转移也可以确认无效,将房屋收回,因此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你父亲也可以向继母要求赔偿。诉讼的同时也应当申请财产保全,将该房屋暂时查封,防止继续转移
(3)将财产追回后,可以继续要求进行离婚诉讼。要求按照法律规定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我的补充: 2012-08-10 10:25
5,关于女方消失的问题。
一般来说,离婚案件夫妻双方都是要亲自到庭的,但对于确实无法联系或者特殊原因无法出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那么对于你继母是否消失的问题,其实对你们诉讼影响并不是特别大,只要财产在,你们也进行了查封冻结,对方实在联系不上的或者拒不出庭的,法院可以公告送达缺席判决,你们取得胜诉判决后申请强制执行,对财产进行分割即可,女方在不在场不影响执行。
我的补充: 2012-08-10 10:27
6,关于离婚的相关事宜。
(1),关于是否能够离婚:
离婚是个人的权利与自由,如果双方都同意离婚,那么可以协议离婚,双方签订离婚协议,到民政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即可;如果有一方不同意离婚,那么另一方也可以诉讼离婚。在诉讼离婚的情况下,只要法官认定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不适合继续共同生活的,就会判决离婚。
认定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的因素有很多,比如双方分居满两年、家庭暴力、重婚或有恶习屡教不改等。
在司法实践中,第一次起诉一般不会判决离婚,但二次起诉的,没有极特殊情况都会判决离婚。
(2),关于财产分割:
婚前取得的财产归个人所有,婚后取得的财产,没有特殊情况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原则上双方平均分割。如果对方有过错,你可以适当多分财产以作补偿。但一般不存在赔偿的问题,就离婚要求精神损失费或青春损失费的,法院不会支持。
(3),关于债务承担: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债务如果用于家庭生活,那么属于共同债务,由双方共同承担;否则属于一方的个人债务由,个人承担。
(4),关于孩子抚养权:
孩子的抚养权双方协商,一般本着利于孩子成长的原则处理,如果孩子较小,随母亲可能性大.如果是两个子女,一般父母各抚养一个.不抚养孩子一方有探视权,同时需要支付抚养费,一般以实际收入的20%-30%为限.可以要求一次性支付. 负担两个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收入的50%。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以上比例确定。
抚养费可以根据孩子的实际生活需要或者支付抚养费的实际经济情况相应变更,可以要求增加也可以要求减少。
不能以不要抚养费为由剥夺对方的探视权,是违法的。
(5),关于管辖法院和所需材料:
起诉离婚需要到被告所在地法院起诉,被告户籍地和经常居住地法院都可以。
起诉离婚需要准备诉状、双方身份证件、结婚证以及要求分割财产的证明等相关证据即可。
我的补充: 2012-08-10 10:30
7,关于本案的最后意见。
你继母确实有恶意转移财产的行为,你父亲可以要求确认买卖合同无效并撤销过户登记,将房屋追回,因此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也可以要求你继母和恶意串通第三人进行赔偿。
建议将财产暂时做保全,防止继续转移,并在财产追回后继续离婚分割即可。
我的补充: 2012-08-10 10:31
以上几点是根据你描述的情况,对你提出的问题所做简要解答,具体还需要根据案件详情和细节来确定,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提问者对最佳答案的评价:
谢谢,思路已经清晰了。我们会联系律师解决后续事情。
其它答案
回复时间: 2012-08-09 21:07
你好:起诉解决吧
回复时间: 2012-08-09 21:11
具体详情可联系我
回复时间: 2012-08-09 21:24
您好,建议收集保留好证据起诉解决!
回复时间: 2012-08-09 21:24
房产交易不合法,可诉讼解决,可电话交流帮助
回复时间: 2012-08-09 21:25
这种情况,属于女方转移财产,可以看看他过户的两套房子是否支付对价,对于过户到他弟弟的名下的房产,可以通过诉讼撤销他们之间的房产过户。对于另外一套房子的买卖,要看是否是无偿转让或者低价转让,同时买房人是否善意。如果是善意取得,可以要求分配卖房所得的款项。离婚时,可以据此要求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对女方不分或者少分。本案涉及的问题比较多,也稍微有点复杂,建议聘请专业律师解决。
回复时间: 2012-08-09 21:28
如果购买人非善意第三人,可以要求返还房产。
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回复时间: 2012-08-09 22:35
一般不能要回房产。但是如果价格悬殊。是可以撤销的。
回复时间: 2012-08-09 23:50
一、争取女方私下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二、如果以上方案不行,争取法院少分或者部分给女方该房屋买卖所得财产。
回复时间: 2012-08-10 02:26
可以撤销转让房产的合同,拿回房产。具体来电咨询。

私密留言,问题发布者选择最佳答案或关闭本贴后可见。
  • [广东-深圳]
  • 张勇律师 VIP
  • 电话:13418954058
  • 94177积分
回复时间: 2012-08-10 08:10
1,可以的,具体可能带好资料与律师联系,帮你分析确定
回复时间: 2012-08-10 08:34
保留好证据起诉解决
回复时间: 2012-08-10 08:43
这个案件在一审操作时没有采取保全措施所致现在之状况。目前建议继续申请查封,起诉转让无效。
以上意见仅仅是根据您的只言片语所做的建议,不是最终的或有利于您的实际操作方案,请勿贸然采纳。具体准确的咨询意见或诉讼操作方案,还需详细审阅并分析双方的证据或您这边事实陈述及证据线索,您可致电余律师或来办公室面谈获得法律帮助。
回复时间: 2012-08-10 10:09
——建议起诉解决。
我的补充: 2012-08-10 10:17
——(1)婚后的所得在没有协议的情况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双方可以要求均分,至于对方在没有告知你父亲的情况下擅自将房屋买卖过户,你父亲有权主张此买卖房屋合同无效,建议向法院起诉时及时申请财产保全,为防对方进行财产转移。
(2)过户的房产视是否是善意第三人,恶意串通的没有真实的交易或者付款事实的,过户无效,你父亲可以将房产追回。
(3)你方有权拿回属于你父亲份额的房产,建议协商不成的向人民法院起诉解决吧,如有需要,可以致电咨询,了解详细的细节后作出更准确的分析。
回复时间: 2012-08-10 10:14
你好!建议委托律师起诉解决。
回复时间: 2012-08-10 10:19
这类案件操作性强,建议委托律师为你们全权处理。
回复时间: 2012-08-10 10:25
你好;1、一方擅自出售共同财产;如果买受人不知道,且已经过户了,属于善意取得,不能撤销,2、没有过户可以撤销;3、一方擅自出售共同财产;如果买受人知道或者应该知道(他弟弟买房就应该属于应该知道是共同财产,也应该知道在闹离婚,其买卖行为可以撤销;4、一方擅自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可以少分部分财产;5、在离婚诉讼中不能列买方为被告,应该另行起诉,确认买卖无效。
我的补充: 2012-08-10 10:26
是少分、不分共同财产
回复时间: 2012-08-10 11:02
你继母恶意转移财产的行为,你父亲可以要求确认买卖合同无效并撤销过户登记,将房屋追回,因此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也可以要求你继母和恶意串通第三人进行赔偿。建议将财产暂时做保全,防止继续转移,并在财产追回后继续离婚分割即可。
回复时间: 2012-08-10 11:04
你父亲有权要求确认转移无效,撤销登记将房屋追回并要求离婚分割。建议和律师面谈
回复时间: 2012-08-10 11:16
1、建议电话联系咨询律师代理诉讼吧?
2、既然2012年1月你爸起诉离婚没有成功,那么现在还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吧?
3、这两套房产是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但是房产证只写了女方的名字,并不影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房产的买卖你爸不知情,应立刻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判决买卖无效。过户之后再起诉,难度较大。
  • [河北-邯郸]
  • 李俊律师 VIP
  • 电话:17631394631(微信同号)
  • 11342积分
回复时间: 2012-08-10 11:26
你好!就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1、两套房屋属于夫妻共有财产。根据《物权法》第九十五条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第三十二条 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的规定可知,女方私自将夫妻共有房屋卖掉的行为属于无效行为,不合法。你们可以通过诉讼方式把两套房产追回。
   2、 离婚诉讼可以先撤诉或申请中止审理。先将女方和买方作为共同被告起诉到法院,要求确认女方和买方之间的买卖房屋协议无效,追回房屋。然后依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 在与女方离婚一案中提出女方转移财产,其应当不分或少分夫妻共有财产。
  以上意见供参考。
回复时间: 2012-08-10 11:29
房屋属于夫妻财产,女方独自出售,涉及以下二个方面的法律关系。

一、对外出售房屋的法律关系
  
  1、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2、最高人民法院对上述条款,作出解释如下:
   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   (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3、如你所述,购房者需要举证证明其为善意第三人。
  

   4、你父亲可以起诉你继母和购房者要求撤销房屋买卖。起诉时最好申请财产保全,这样能够避免你继母财产转移。

    二、关于夫妻财产分割
     
    1、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原则由夫妻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均没有过错法院分割原则均分。
    
     2、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 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3、你继母将房产转让给其弟弟,明显属于转移夫妻共同财产。

   4、在离婚时,你父亲可以据此要求你继母少分或不分夫妻共同财产。

综上,建议如下:
    
    1、及时起诉,要求撤销房屋买卖,同时申请财产保全,阻止房产过户交易。在这个诉讼,可以将购房者列为被告。
    
    2、注意收集你继母转移财产的证据,要求其少分或不分夫妻共同财产。
回复时间: 2012-08-10 12:27
房屋是你父亲婚后购买的,虽然只登记在你继母一人名下,但两套房产都是夫妻共同财产,你父亲和继母各自有一半产权。你继母在婚姻期间将房产私自出售并过户,属于典型的转移财产行为,你父亲有权要求确认转移无效,撤销登记将房屋追回并要求离婚分割即可。
回复时间: 2012-08-10 12:36
不合法,你父亲可以起诉要求确认买卖合同无效。
回复时间: 2012-08-10 13:19
建议你找当地律师面谈
回复时间: 2012-08-10 13:25
您好,你们的问题,需要突破房子买卖的思维,跳出来。从婚姻法角度去考虑,按照夫妻一方离婚前后刻意转移财产来撤销交易。把房产先冻结,防止再度转手。恶意的交易,只要能证明是可以做到的。有需要,可以联系本律师,具体咨询办理。
回复时间: 2012-08-10 13:42
有需要可以致电咨询
回复时间: 2012-08-10 13:53
立即起诉要求撤销买卖合同。
一个是弟弟,一个是嫂子,不可能不知道是夫妻共同财产。
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完全可以追回。
立即委托律师取证起诉。
回复时间: 2012-08-10 14:19
看到你是深圳的,所以愿意为您提供帮助:
结合您的问题,一一答复如下:
这样的房产交易是否合法?
答:交易本身说不上是否合法,因为这是民事纠纷。作为您爸爸一方,可以主张买卖合同无效。

我们是否还有机会申诉拿回应该属于自己的部分吗?
答:当然有机会。

继续下来这样的财产官司怎么打?
答:几条途径:1、主张其卖房行为无效,要求其弟弟、大嫂退回房屋(他们明知房屋是您爸爸的夫妻共同财产,却避开您爸爸进行交易,这是不应该的);2、找到卖房款去向,要求分割。
建议:第1种方案相对较好。

现在我们担心女方收钱后玩失踪,这种官司怎样打才能避免财产损失?可将买方一起设为被告么?
答:马上启动法律途径,保全相关财产。

可以将买方作为共同被告。

同时我们房产交易所资讯了,他们说知道知道是房产证登记时一方的名字,就无需婚姻另一方出证明都可以过户,不知道房产交易所的说法是否正确?有无法律依据?
答:房产交易所的说法有其依据,但一般房产交易所会要求卖房一方出具已取得配偶同意的声明,可考虑复印该声明,作为打官司的证据。

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若还有需要,可来电或来我们律师事务所详谈
回复时间: 2012-08-10 14:35
请电话联系。
回复时间: 2012-08-10 14:37
房屋合同无效。
因为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就是共同共有),需要双方都同意才能卖。
但是如果房屋已经登记交付,那么第三人取得所有权(善意取得),你即使不同意也没办法了。
如果没有登记交付,因所有权没有转移,第三人不能善意取得;但是第三人可以追究缔约方(你或者你配偶)的缔约过失责任
回复时间: 2012-08-10 15:00
可以起诉要求女方支付补偿金。
回复时间: 2012-08-10 15:29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
回复时间: 2012-08-10 15:49
可以委托律师调查
回复时间: 2012-08-10 17:17
你好,建议你起诉解决。
回复时间: 2012-08-10 17:27
该房产交易不合法,建议委托律师介入,如需帮助可来电详询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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