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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的家庭协议有效吗
江苏-南京 08-10 08:29 悬赏 10 发布者:whl195…… 给我留言 回答:(4) 律师您好:不久前父母单位分了一套福利房(经济适用房性质),写了家庭协议。问过律师,家庭协议有效,但是最近报纸上一则消息让我对这份家庭协议产生了不安,原文如下:
张老太年过八旬,最近几年一直卧病在床。不久前,张老太因为心脏病住进了医院。他担心子女为房产产生矛盾,思来想去,将四个子女喊进病房。“妈这次住院也不知能不能出院了,我现在就在这里立遗嘱,请了几个邻居来当见证人和代书人。。。。。。”张老太一边说,代书人一边记录,遗嘱中,张老太将自己名下的房产分给家境不好的二儿子。四个子女表示赞成,随后都在遗嘱上签了名字。
母亲去世后,二儿子到公证处办继承公证手续时,被公证员泼了一盆冷水,“遗嘱的形式基本符合要求,但作为子女,你们的名字全签到遗嘱上,相当于你们也是见证人,遗嘱无效。
下面是我的家庭协议,请问这份家庭协议确实没有问题吗,也是自己家人签字的啊。
关于购买太原路经济适用房的家庭协议
胡锦源:男 身份证号码xxxxx
王世兰:女 身份证:xxxx。
胡彬彬:胡锦源王世兰夫妇长子 身份证:320102195811160813。
胡萍:胡锦源王世兰夫妇长女,身份证:
胡珍:胡锦源王世兰夫妇小女儿,身份证:
刘媛媛:胡锦源王世兰夫妇儿媳,胡玉玉的监护人,身份证号:
胡玉玉13岁(未成年)胡锦源王世兰夫妇孙女。
第一条: 胡锦源王世兰夫妇及子女完全同意并决定:x市太原路x幢x室经济适用房全部由胡彬彬夫妇出资购买。并享有全部产权。目前胡彬彬夫妇已经完全支付了x市太原路x幢x室的购房款及物业管理费,其他任何人包括父母没有出一分钱。房屋购买后,胡彬彬夫妇同时拥有全部的产权,使用权,支配权,其他任何人无权干涉。
第二条: 父母及全家完全同意并决定:x市太原路x幢x室房产全部由胡彬彬一个人继承。其他任何人无权干涉。
第三条 胡萍,胡珍声明:自愿永久放弃太原路x幢x室的继承权及其他有关太原路住房的所有权利
第四条 由于胡玉玉以后能够得到一定的经济补偿,已经维护了胡玉玉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所以胡玉玉的母亲(监护人)声明:胡玉玉也永久放弃太原路x幢x室房产的继承权。
第五条 胡锦源王世兰夫妇决定:胡萍,胡珍,永久放弃太原路x幢x室房产的继承权及其他有关太原路x幢x室住房的所有权利
第六条 胡锦源王世兰夫妇决定:由于胡玉玉以后能够得到一定的经济补偿,已经维护了胡玉玉的合法权益,所以胡玉玉也无权继承太原路x幢x室房产
第七条 太原路x幢x室住房将保证父母永久居住。
第八条 太原路x幢x室房产经过了公证处公证,在法律上确认胡彬彬的继承权之后,胡彬彬必须将自己名下的天益巷房产的一半以货币的形式补贴给胡玉玉,
第九条 以上协议双方应共同遵守,不得违约。由于胡彬彬已经支付了全部购房款和物业管理费,父母及全家保证:父母如违约,应退还胡彬彬交付的购房款,毁约人按3倍的购房款赔偿,同时,补贴给胡玉玉的钱款应全部退回。如父母无力支付毁约的赔偿款,将由新的购房人或新的继承人承担赔偿。否则毁约无效。如胡彬彬毁约,太原路x幢x室住房将改为胡玉玉继承。
第十条 如由于意外的客观原因导致胡彬彬没有获得太原路x幢x室完整的继承权,那么补贴胡玉玉的房产或货币应全部退回。
第十一条 胡锦源王世兰夫妇郑重声明:以前我们和子女们所签署的与太原路x幢x室相关的协议如果与本协议有抵触的条款全部作废。以后也不再做出与太原路住房相关的决定,此协议是最终协议。父母今后如单方面再次做出与太原路住房有关的遗嘱,遗赠等决定凡是于本协议内容冲突的,均属无效。
本协议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胡锦源(签字) X年x月x日
王世兰(签字) X年x月x日
胡彬彬(签字) X年x月x日
胡萍 (签字) X年x月x日
胡珍 (签字) X年x月x日
刘媛媛(签字) X年x月x日
说明;(一)二儿子已经去世,由其女儿代位继承。
(二)该协议是打印的,家里成员在上面签字
张老太年过八旬,最近几年一直卧病在床。不久前,张老太因为心脏病住进了医院。他担心子女为房产产生矛盾,思来想去,将四个子女喊进病房。“妈这次住院也不知能不能出院了,我现在就在这里立遗嘱,请了几个邻居来当见证人和代书人。。。。。。”张老太一边说,代书人一边记录,遗嘱中,张老太将自己名下的房产分给家境不好的二儿子。四个子女表示赞成,随后都在遗嘱上签了名字。
母亲去世后,二儿子到公证处办继承公证手续时,被公证员泼了一盆冷水,“遗嘱的形式基本符合要求,但作为子女,你们的名字全签到遗嘱上,相当于你们也是见证人,遗嘱无效。
下面是我的家庭协议,请问这份家庭协议确实没有问题吗,也是自己家人签字的啊。
关于购买太原路经济适用房的家庭协议
胡锦源:男 身份证号码xxxxx
王世兰:女 身份证:xxxx。
胡彬彬:胡锦源王世兰夫妇长子 身份证:320102195811160813。
胡萍:胡锦源王世兰夫妇长女,身份证:
胡珍:胡锦源王世兰夫妇小女儿,身份证:
刘媛媛:胡锦源王世兰夫妇儿媳,胡玉玉的监护人,身份证号:
胡玉玉13岁(未成年)胡锦源王世兰夫妇孙女。
第一条: 胡锦源王世兰夫妇及子女完全同意并决定:x市太原路x幢x室经济适用房全部由胡彬彬夫妇出资购买。并享有全部产权。目前胡彬彬夫妇已经完全支付了x市太原路x幢x室的购房款及物业管理费,其他任何人包括父母没有出一分钱。房屋购买后,胡彬彬夫妇同时拥有全部的产权,使用权,支配权,其他任何人无权干涉。
第二条: 父母及全家完全同意并决定:x市太原路x幢x室房产全部由胡彬彬一个人继承。其他任何人无权干涉。
第三条 胡萍,胡珍声明:自愿永久放弃太原路x幢x室的继承权及其他有关太原路住房的所有权利
第四条 由于胡玉玉以后能够得到一定的经济补偿,已经维护了胡玉玉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所以胡玉玉的母亲(监护人)声明:胡玉玉也永久放弃太原路x幢x室房产的继承权。
第五条 胡锦源王世兰夫妇决定:胡萍,胡珍,永久放弃太原路x幢x室房产的继承权及其他有关太原路x幢x室住房的所有权利
第六条 胡锦源王世兰夫妇决定:由于胡玉玉以后能够得到一定的经济补偿,已经维护了胡玉玉的合法权益,所以胡玉玉也无权继承太原路x幢x室房产
第七条 太原路x幢x室住房将保证父母永久居住。
第八条 太原路x幢x室房产经过了公证处公证,在法律上确认胡彬彬的继承权之后,胡彬彬必须将自己名下的天益巷房产的一半以货币的形式补贴给胡玉玉,
第九条 以上协议双方应共同遵守,不得违约。由于胡彬彬已经支付了全部购房款和物业管理费,父母及全家保证:父母如违约,应退还胡彬彬交付的购房款,毁约人按3倍的购房款赔偿,同时,补贴给胡玉玉的钱款应全部退回。如父母无力支付毁约的赔偿款,将由新的购房人或新的继承人承担赔偿。否则毁约无效。如胡彬彬毁约,太原路x幢x室住房将改为胡玉玉继承。
第十条 如由于意外的客观原因导致胡彬彬没有获得太原路x幢x室完整的继承权,那么补贴胡玉玉的房产或货币应全部退回。
第十一条 胡锦源王世兰夫妇郑重声明:以前我们和子女们所签署的与太原路x幢x室相关的协议如果与本协议有抵触的条款全部作废。以后也不再做出与太原路住房相关的决定,此协议是最终协议。父母今后如单方面再次做出与太原路住房有关的遗嘱,遗赠等决定凡是于本协议内容冲突的,均属无效。
本协议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胡锦源(签字) X年x月x日
王世兰(签字) X年x月x日
胡彬彬(签字) X年x月x日
胡萍 (签字) X年x月x日
胡珍 (签字) X年x月x日
刘媛媛(签字) X年x月x日
说明;(一)二儿子已经去世,由其女儿代位继承。
(二)该协议是打印的,家里成员在上面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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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 [上海-浦东新区]
- 110网律师
- 8388607积分
回复时间: 2012-08-10 08:55
1、遗嘱是有效的;
2、胡锦锦源和王世兰二人是立遗嘱人,理应在遗嘱上签字;
3、胡彬彬、胡萍、胡轸、刘媛媛等四人同为法定继承人,四人在遗嘱上签字,是表示放弃遗嘱的效力,并不是作为见证人出现的,除非在四人名字前加上见证人字样。
建议当事人家属携带书面资料,当面咨询律师。
2、胡锦锦源和王世兰二人是立遗嘱人,理应在遗嘱上签字;
3、胡彬彬、胡萍、胡轸、刘媛媛等四人同为法定继承人,四人在遗嘱上签字,是表示放弃遗嘱的效力,并不是作为见证人出现的,除非在四人名字前加上见证人字样。
建议当事人家属携带书面资料,当面咨询律师。
- [上海-闸北区]
- 韦云律师
- 49004积分
回复时间: 2012-08-10 09:09
1.此份遗嘱无效。
此遗嘱为代书遗嘱,需要两名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但现在遗嘱没有符合条件的见证人。
2.此遗嘱可作为全家人意思表示一致的分家协议,到法院请求确权。
此遗嘱为代书遗嘱,需要两名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但现在遗嘱没有符合条件的见证人。
2.此遗嘱可作为全家人意思表示一致的分家协议,到法院请求确权。
- [江苏-南京]
- 曾金峰律师
- 102411积分
回复时间: 2012-08-10 11:32
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建议委托聘请律师提供法律帮助,可以打电话与我联系。
- [上海-浦东新区]
- 110网律师
- 8388607积分
回复时间: 2012-08-10 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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