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阙某是我单位(县水利局)职工,坐单位的公务车下乡公务途中为避让电动三轮车导致公务车辆撞到树上

浙江-丽水 07-15 19:36  悬赏 0  发布者:ask201…… 给我留言  回答:(0)
阙某是我单位(县水利局)职工,坐单位的公务车下乡公务途中为避让电动三轮车导致公务车辆撞到树上,造成阙某左肩胛骨粉碎性骨折,公务车辆负全部责任,住院162天,营养期限60天,认定为工伤,鉴定为工伤伤残8级,另外交通事故鉴定伤残等级为十级,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遂昌支公司对机动车辆保险医疗费用审核,阙某医药费用为20682.31元(其中核减自费药费2990.11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860元,营养费1800元,护理费5100元,交通费600元,残疾赔偿金87428元,精神抚慰金3000元,以上总共合计金额123470.31元,由于座位险为8万元,所以阙某主张剩余的43470.31元县水利局承担。同时,阙某已经从县人事劳动局领取了54640元的工伤保险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加上车辆保险的8万元,阙某已经拿到134640元的赔偿,请问:阙某主张的43470.31元县水利局需要承担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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