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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方A寻衅滋事  先打人   然后B方还手  导致A方3人轻伤 B方一人轻微伤

山东-潍坊 08-10 22:43  悬赏 0  发布者:寻求帮助LA 给我留言  回答:(4)
对方A寻衅滋事  先打人   然后B方还手  导致A方3人轻伤 B方一人轻微伤
具体双方均不认识  A方喝酒大概4人 辱骂B方 无辜打了B方  B方还手 后B方身旁3人见B方挨打  冲上前跟A方进行厮打 厮打过程中被监控拍下 其中B方一人 持 拖把 跟A方一人厮打。    其他均已拳脚 将A方三人 分别  致以 胳膊骨折  脚腕骨折  手指骨折  。三人鉴定结果为轻伤。 B方 一名轻微伤。 请问这样的问题应该怎么样 判定  。。  属于什么种类的案件。。  

补充: A方之前也无辜打过三伙人, 在同一地点  但是伤害最后是我们造成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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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2-08-11 05:33
对方寻衅滋事,你们故意伤害,都有责任,你们的责任相对来说,小一些
回复时间: 2012-08-11 10:24
你好,对方涉嫌寻衅滋事罪,你们涉嫌故意伤害,建议尽快聘请律师介入
回复时间: 2012-08-11 20:29
需到公安机关查阅案卷,了解案情。
详情请电话联系。
回复时间: 2012-08-12 10:53
对方涉嫌寻衅滋事罪,你们涉嫌故意伤害,建议尽快聘请律师介入,到公安机关查阅案卷,了解案情。详情请电话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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