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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的收条有效吗?

四川-成都 08-11 18:11  悬赏 10  发布者:刘政215 给我留言  回答:(4)
我给对方打的收条名字是任树,而告我的是任澍。对方并没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只有接报警处理单,上有任树的名字没身份证号但留有手机号。任澍的手机移动业务清单,任澍和其弟弟任煜的户口。一二审法官全判我败诉,认定两人是同一个人
问题补充:
法官有自主裁决权,但这件案子的证据有缺陷,法官这样判是否太牵强了?收条内容不是我写的,只是最后留名是我签的字,而且当时对方并没对收条名字提出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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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2-08-11 18:45
你好,如果法官确实有充分证据证明两个名字的是同一人,那么是可以这样判的。
追问:

对方提供的证据是我和任煜出事当天的接报警登记表,表上留有任树的名字和电话号码后面备注的是任煜哥哥但无身份证号,我和任煜的案子二审法官认定的任煜之兄任树预付了医疗费5000元给刘政,还有就是任澍提供的移动通信业务受理单及机打发票上面任澍的电话号码和接报警登记表上任树留的电话一样。同时二审法官认定任煜提供的户口显示只有任澍一个兄长并无其他兄长,所以认定任澍系任树。有一点我想问问律师您,一般经济纠纷案件中,收条上的付款人的姓名和其身份证上的姓名不一样,要证明这两个音同字不同的名字是一个人,不是应该出具其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才有效吗?法官虽然有自主裁决权,但法官有判定音同字不同的两个人是同一个人吗?

回复时间: 2012-08-11 18:48
你好啊!
这个需要你当面来咨询才能给予解答,因此牵涉到证据的认定问题。
回复时间: 2012-08-11 20:20
你好,借钱是需要还的。
回复时间: 2012-08-11 21:20
有证据证明是你借的钱就可以这样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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