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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婚罪,诬告陷害罪不立案,我该怎么办

福建-厦门 07-18 23:11  悬赏 0  发布者:201704…… 给我留言  回答:(3)
重婚罪,诬告陷害罪不立案,我该怎么办?难道侵害人可以逍遥法外吗
问题补充:
换位思考一下,如果我侵害他的权益,难道也可以不追究我吗
拿重婚罪来讲,区法院说证据不足不予立案,区检察院说这是自诉案件,可以由法院受理,区公安局说不是他的受理范围。我真不知是我对法律理解错误还是司法工作人员没有尽职尽责,敷衍了事。
(一)、被上诉人和被上诉人戴的同居地址是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AA路AA号AA室。
1、从被上诉人王的《暂住人口信息查询表》得知:被上诉人王在2016-08-12日登记暂住地址是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AA路AA号。
从被上诉人戴的《暂住人口信息查询表》得知:被上诉人戴在2014-02-25日和2016-07-12登记暂住地址都是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AA路AA号。
    2、光盘中手机通话录音2,证明:被上诉人王与被上诉人戴的同居地址。
文件名:112326.aac ,通话时间2016年9月2日, 11:27:00。 通话时长03:37
某某公司客服问:你住在厦门哪里
被上诉人王答:AA路AA号AA室
某某公司客服问:房东的名字你不知道吗
被上诉人王答:房东的名字啊,我们交房租什么的都是我男朋友交的。
从文件名:112326.aac录音得知被上诉人王和被上诉人戴的同居地址是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AA路AA号AA室。
3、在光盘《误导公众认识证据》中的《厦门AA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工商信息》得知被上诉人王和被上诉人戴有共同经营的公司注册地址是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AA路AA号AA室。
以上三项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相互印证被上诉人王和被上诉人戴的同居地址是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AA路AA号AA室。
(二)、被上诉人戴明知被上诉人王有配偶,仍然与被上诉人王长期公开同居,两人并以夫妻相称,以及有共同的经济生活和社会生活,两被上诉人有事实重婚理由如下:
1、光盘中手机通话录音证据3,证明两被上诉人互称老公老婆,有互相关照日常生活和共同购买生活用品的经济生活,及有提到他们两人所谓的“家里”。
2、光盘中手机通话录音4,证明被上诉人王和被上诉人戴两人关系在双方家庭公开。
3、光盘中手机通话录音5,证明被上诉人王与被上诉人戴两人关系在亲朋好友和生活区公开。
4、被上诉人王与被上诉人戴对外人都采取隐瞒自诉人的合法婚姻关系,说我们是离异状态,他们自己却公开同居,并以夫妻自居,连我小孩面前都以夫妻自居,小孩叫男的为干爹。见光盘证据7《隐瞒合法婚姻证据》。
5、被告人王和被控告人戴对外人在误导公众认识,让公众误认为两被告人是夫妻关系,并经营着共同的事业,见光盘证据7中《误导公众认识证据》。
6、被告人王和被控告人戴有共同的社会生活。见光盘证据7《共同社会生活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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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7-07-18 23:23
你介绍的情况不明
回复时间: 2017-07-19 07:42
你律师怎么说?
回复时间: 2017-07-19 0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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