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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解读国务院590号令第二十一条规定
浙江-嘉兴 07-21 15:28 悬赏 5 发布者:159680…… 给我留言 回答:(0) 第二十一条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我的问题是对二十一条的最后一句话怎么理解: 1,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的房屋,这个“改建地段”是否指被征收个人住宅原来所在的地段(位置)? 2,怎样的地段才能称为“就近地段”?上面权力部门告诉我:市区范围内,即使从市中心一类地段迁到城市边缘五类地段,这五类地段也叫“就近地段”。权力部门这样的说法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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