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发布法律咨询 回复法律咨询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110法律微网
您的位置: 110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所有类别 >> 民事 >> 拆迁安置 >> 查看咨询        今日活跃律师: 陈皓元  
该问题已关闭

如何解读国务院590号令第二十一条规定

浙江-嘉兴 07-21 15:28  悬赏 5  发布者:159680…… 给我留言  回答:(0)
第二十一条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我的问题是对二十一条的最后一句话怎么理解:     1,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的房屋,这个“改建地段”是否指被征收个人住宅原来所在的地段(位置)? 2,怎样的地段才能称为“就近地段”?上面权力部门告诉我:市区范围内,即使从市中心一类地段迁到城市边缘五类地段,这五类地段也叫“就近地段”。权力部门这样的说法对吗?
您也有法律问题? 您可以 发布咨询,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福建厦门
广东深圳
湖南长沙
广东深圳
广东深圳
山东东营
福建福州
江苏无锡
浙江金华
最新回复律师
福建 厦门
人气:124245
安徽 合肥
人气:283255
广西 柳州
人气:710725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57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