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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转让问题

广东-深圳 08-13 09:16  悬赏 10  发布者:qiulis…… 给我留言  回答:(1)
如果机构获得某项行政许可,机构与其他机构新成立的公司或事业单位是否也具备这项行政许可?
如果是异地下属机构能执行许可吗?并且下属机构也符合申请条件,能否不再申请许可就执行?而且能否申请刻章来盖这个许可章?
能告诉下有哪些法律依据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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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2-08-13 09:27
行政许可法 第二十二条 行政许可由具有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第二十三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法定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许可。被授权的组织适用本法有关行政机关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委托机关应当将受委托行政机关和受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内容予以公告。 

  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受委托行政机关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许可;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许可。 

第二十六条 行政许可需要行政机关内设的多个机构办理的,该行政机关应当确定一个机构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 

以上规定,都说明作为许可法的实施主体是一个单位,其内设机构作为机关的组成部分,履行受理、送达、办理等具体职责,作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需要经过审查最终做出决策。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追问:

现在问题就是上级机构已经被授予了这项行政许可,下属单位机构是否能在不重新申请的情况下就能执行这项许可能力? 有没什么法律参照的,这是不是属于上下属职权范围问题了?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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