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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

云南-昭通 08-13 09:55  悬赏 0  发布者:笔然 给我留言  回答:(3)
2012年6月13日,我在我的办公室办公,忽然接到镇纪委书记的电话,电话只说了一句:你马上到政府办来一趟。我去到政府办,刚坐下一会儿,我看见我老家的李文方嘴里骂着冲到我的面前,右手握刀片直向我的颈部猛划了过来,最后我的颈部划伤3厘米,缝了3针,右小腿划伤18厘米(缝针处9厘米),我出院后去我当地的公安伤情鉴定部门做鉴定,说达不到轻伤,解释说创口只能是计算缝针处的长度,请问,我的伤情能构成轻伤吗?创口的定义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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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2-08-13 10:02
我国刑法规定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为故意伤害罪。
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必须已造成了他人人身一定程度的损害,才能构成本罪 。
只是一般性的拳打脚踢、推拉撕扯,不会造成伤害结果的,则不能以本罪论处。伤害结果其表现可多种:  
故意伤害罪多样,有的是破坏了他人组织的完整性,如咬去鼻子、砍断手脚;有的是损害了他人器官的正常功能,如听觉、视觉、味觉丧失,精神失常等。
但就结果的严重程度而言,则有3种形态,即轻伤、重伤或死亡。
如果没有造成轻伤以上的伤害如没有达到伤害等级或虽达到等级却属轻微伤,则不能以本罪论处。   
1所谓轻伤,是指由于物理、化学及生物等各种外界因素作用于人体,造成组织、器官结构的一定程度的损害或部分功能障碍,尚未构成重伤又不属于轻微伤害的损伤。鉴定应当以外界因素对人体直接造成的原发性损害及后果包括损伤当时的伤情、损伤后引起的并发症和后遗症等全面分析、综合评定。  
2所谓重伤,是指使人肢体残废或者毁人容貌,丧失听、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以及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损害的伤害。
关键是要对伤情作法医鉴定。如果你对公安法医鉴定存有异议,可以申请其他法医鉴定。但鉴定费需要自己出。在作为刑事自诉案件起诉到法院后,如果判你方胜诉,则鉴定费由对方赔偿
回复时间: 2012-08-13 11:46
构不成轻伤的话,你可以依法起诉要求对方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回复时间: 2012-08-14 18:28
您好!申请鉴定。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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