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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万元贷款由我偿还,个理何在?

湖南-长沙 08-13 17:40  悬赏 0  发布者:鸣理 给我留言  回答:(1)
1998年3月9日,我在长沙县星沙镇合作基金会(以下简称合基会)申请贷款40万元用于购买设备到周建秋承接的长沙大道建设工地去做事(见证据一)。而合基会未经我的授权和同意擅自将我申请的40万元贷款给付了周建秋(见证据二),周建秋用于支付承接修建长沙大道工程的定队金。
在1999年全国农村金融体制改革整顿时,合基会将我起诉到长沙县人民法院,要求我归还40万元贷款(但我未收到起诉书)。在长沙县人民法院汪高农主持调解时,我向他一再讲明:“我只在合基会办理了贷款申请书,并没有领取一分钱”。并在调解笔录中写明:“如果工程开工,用工程预付款归还,如果工程不开工,则用定队金归还”。(但法官没有写入调解书)。为了免除牢狱之苦,违心签署了只有两位法官和本人在场,而没有原告参加的(1999)长经民一初字第347号民事调解书。这样的调解书是否合法?有效?
由于多种原因,周建秋未能成功承接长沙大道建设工程。2000年3月23日长沙大道建设工程指挥部退给周建秋定队金94万元(见证据)。周建秋的本案代理律师在2006年11月2日,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组织进行质证时,予以确认退回了94万元定队金。周建秋没有兑现我的承诺,履行(1999)长经民一初字第374号调解书义务,将退回的定队金没有归还我的40万元贷款,而是私自挪作他用。
1999年7月25日,合基会收取周建秋2万元利息后,于1999年7月31日将我申请的40万元贷款本金转至长沙县星沙镇信用社(以下简称信用社)。1999年7月31日我根据合基会的要求,再次与信用社签订转借合同。信用社再也没有支付给我一分钱,就凭我的转借合同收取我15万元利息,事后,我认为再向信用社支付利息,实在是冤枉。就没有支付利息。
2004年7月14日,信用社将我起诉到长沙县法院,要求我归还40万元和利息,计481467.28元。尽管我反复向法院陈述和举证,本人贷款40万元未领取,而是合基会擅自支付给周建秋挪作他用,但长沙县人民法院以长经民一初字第347号民事调解书和我再与信用社签订转借合同为由,2004长民二初字第969号和2005长中民二重终字第629号民事判决书和均认为由我归还。
                                                   周万明
                                           2012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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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2-08-15 2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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