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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政府插手拆迁谈判的问题。

吉林-长春 08-14 10:26  悬赏 20  发布者:南天97 给我留言  回答:(5)
我们坐在的地方在10个月前开始拆迁,但是跟我们谈判的人是开发商的人,期间一直没有出现政府人员跟公告。现在一期工程开发商已经谈好并建成回迁了,我们这二期还有大约70户跟开发商没有谈好处于僵持阶段,现在8月份突然政府人员执法局的上门通知我们执法局接手谈判,但是给的条件远远低于开发商之前已经答应能给的条件,我们不服。
请问政府这种半路接手的行为合理吗?他们给我们的解释是我们赶上新老规定交替了,我们不服,因为新规定早在一月份就公布施行了,他们早干嘛了。
我们有没有权利要求继续跟开发商谈判问不是政府?
我们可不可以从外地找律师跟政府打官司?
您也有法律问题? 您可以 发布咨询,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2-08-14 10:29
可以找律师
我的补充: 2012-08-14 10:44
首先问拆迁协议签了吗?若果没签处理意见如下:
你们有权利要求继续跟开发商谈判问不是政府。
追问:

怎么主张继续跟开发商谈判而不是政府,或是用什么理由,有什么法律法规能帮我吗,我们剩下的这70户无论跟开发商还是政府都没有签订任何协议,麻烦您了。

回答:

详细问题,可电话咨询01051582230.

回复时间: 2012-08-14 10:34
具体与律师联系.
回复时间: 2012-08-14 10:37
您好!可以。
回复时间: 2012-08-14 11:09
房屋拆迁纠纷一般分为两类,一类是:国有土地上房屋的拆迁,应当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的法定程序执行。在该法中也规定了政府及职能部门的职责,如果存在违法且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则权益被侵害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对于补偿标准问题,法律规定是不低于周边房屋市场价格。另一类是:集体土地上房屋的拆迁,应当依照《土地管理法》及各地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办法执行,此类拆迁也应依法进行。补偿标准也应当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精神执行。由于房屋拆迁案件涉及众多部门,众多单位,征收过程中又有很多的部门作出各种行政行为,案件非常复杂,维护权益建议聘请专业律师。若有需要,可来电或来所咨询邹伙发律师。
回复时间: 2012-08-14 17:52
您好!
你的问题,需要分析具体情况,如果本次拆迁活动适用的是新的征收程序,可以由政府出面来谈判,如果你对政府的安置补偿条件不满意,可以通过专业律师的介入来维权,我们在长春多地代理过多起类似案件,有需要可联系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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