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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员工调动前就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因资产没有处置完没有安置职工,员工调动多年后,原公司被政府接手改制

台湾 07-25 16:46  悬赏 0  发布者:151188…… 给我留言  回答:(0)
诉讼请求:
一、     判令被告支付原告1995年4月至今的每个月180元的生活费48240元(268个月*180元)及拖欠产生的应计利息(按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
二、     判令被告支付公司改制应算给原告的算断工龄的工资(算法按“荆区改组发(2017)2号”文件执行约1.7万元)及一次性医疗补助1万元。
三、     本案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1、原告于1992年在原江陵县物资局(现在是荆州市荆州区商务局)下属单位荆州区化工建材公司工作,1995年因公司效益不好(没有办理离职)到深圳工作。化建公司于2003年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当时收到了公司经理打来的电话要原告回荆州参加职工大会。因公司资产处置没有处理完,公司的破产清算到目前都没有搞下来,公司处于长期停业状态,除了几个人留守外,公司其他职工都找别的出路去谋生。职工每人每月有180元的生活费(原告微信问了同事并截了图,有证据),但原告每次回荆州老家去公司讨要生活费,公司都以各种理由(一次说原告的生活费已经领了,有原告的签名,原告说没有领过生活费,只是原告父母找到公司去的几次,领了大约3次过节费(每次200或300元)加起来约1000元左右,原告想找财务查到底是谁签的名,公司经理说财务不在,还有一次说没有生活费拿了)没有付原告,今年5月份原告在荆州老家的父母找到公司经理张合潮(电话:13908611612),他说原告的生活费领过了,上面有原告的签名,原告认为是不是生活费被人伪造签名冒领,于是在2017年6月1日在荆州人民政府网站上的湖北阳光信访(查询码4217060111240335)提交了信访。网上信访件投放下去之后,荆州商务局的陈洪到化建公司取证,电话跟原告说生活费公司跟原告挂了帐,有13060元,复印出来了(后面原告又听陈洪说化建公司复印的资料也不齐),但相关的取证材料陈洪没有给原告,他说公司领导不让提供给原告,让原告自己找公司。原告于2017年7月12日打0716-8467584电话给公司经理,经理不说有多少金额,只是让原告回家看。以上恳请法院核实情况,要求被告化建公司补发原告从1995年4月以来的生活费4.8万元。2、原告于2005年8月调动户口和档案到深圳,当时化建公司处于破产清算阶段,资产没有处置完,公司暂时拿不出钱跟职工缴纳社保,出现公司欠缴社保局社保费这种情况,当时公司提出原告如果要转社保,要原告个人先垫付个人和公司这两部份社保,原告在当时与公司人事就调动事宜联系的信函中说了原告的经济情况,要求等公司有钱补缴社保局了原告再转社保。但公司因管理责任把原告的社保缴纳到了2011年6月,原告于2014年5月回荆州转社保时才被公司经理和人事告知:社保被缴到了2011年6月。现在公司经理要求原告退回公司跟原告多缴的社保,原告在荆州的社保局微信公众号做了“微互动”咨询工作人员,于2017年5月19日收到0716-8514173电话的答复说是公司管理责任,与原告无关。现从负责信访的商务局陈洪那里得知化建公司要从原告的生活费里扣公司跟原告多缴的2005年9月至2011年6月期间的社保费用,原告把2014年5月在荆州育才巷社保局转移社保时打印的社保清单(有原件)看了一下,2005年8月份原告的社保缴费工资基数是470元,为何2005年9月社保缴费工资基数一下子调成1125元了?公司是否有吃空饷的嫌疑呢?公司这么多年的生活费都没给原告,更无从谈起跟原告发工资,社保是什么原因还上调了呢?请法院判决此多缴的社保是否被告公司管理责任,是否与原告无关。3、化建公司于2003年开始进入破产清算程序(收到开职工大会的电话)但因资产没有处置完一直拖到现在(期间2014年5月原告回荆州时,在公司外面墙上公示的参与破产清算的职工名单里有原告的名字(有拍照,可提供证据),当时张合潮经理还出示了算断工资工龄计算出的原告应拿多少钱金额的本子,9800多元的样子,当时原告母亲和原告一起去的,公司人员有文相林书记在场),也就是说从2003年开始,化建公司就要承担破产清算对职工应尽的安置义务,期间因各种原因公司破产没有搞下来一直拖到2017年4月荆州区政府出文件(有文件电子档,可打印作为证据)接手改制,改制文件说政府出钱买单处置职工工资,算断工龄,购买社保这三者截止到2017年12月31日,发放1次性医疗补助1万元(前期公司只跟职工缴了养老保险,没有缴纳医疗保险)但公司现在却以原告于2005年调动户口和档案到深圳为由,认为原告不属于解除劳动关系的范畴,不应享受改制补偿。原告认为,原告是化建公司合法职工,证据1是原告和化建公司没有签解除劳动关系的协议。证据2是化建公司自2003年就已经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处于无经营放长假的状态,原告属于可以与用人单位形成两个以上劳动关系的情形,符合两地劳动关系条件。证据3是公司公告栏上出示的“职工年龄工龄确认表”(有拍照)。原告认为化建公司要承担破产清算对职工应尽的安置义务,前期因资产没有处置完这种原因没有尽到义务,现在政府接手有条件履行了就该履行,并非因原告调动户口和档案并转移了社保,这个该履行的义务就不存在了。故要求被告支付公司改制应算给原告的算断工龄的工资(算法按“荆区改组发(2017)2号”文件执行)1.7万及一次性医疗补助1万元。
 
以上3点,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问题补充:
对于员工调动前就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的国有企业,因资产没有处置完没有安置职工,员工调动多年后,原公司被政府接手改制破产清算处置安置职工,员工可以依法拿到工资工龄算断及一次性医疗补助的补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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