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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追尾交通事故

辽宁 07-27 13:10  悬赏 0  发布者:316101…… 给我留言  回答:(4)
我于2017年7月26日下午一点钟,我和道路施工队的卸料车同向追尾了,由于此车卸料时造成的烟雾特大,而且施工队在500米之内既没有相关人员指导告知,也没有放置明显的告知标志,我车前车轮把施工车的一个施工机器撞坏了,对方说维修得20万,我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吗,另外我车撞损严重,我的损失他们应该负责吗,我车没有上保险,现在车被交警队拖到了交警队。给您添麻烦了,谢谢!你们辛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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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电话:15142072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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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7-07-27 15:44
应当由交警部门认定事故责任,按责任比例赔偿对方的实际损失。
回复时间: 2017-07-27 15:00
你好,首先,因交通事故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首先要有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这是所有赔偿责任依据的开始。根据交警队的责任划分比例进行承担责任。如果有保险的,尽快与保险公司联系。 
其次,对于因交通事故引起的致人人身损害,主要赔偿范围包括医疗费,住院费,护理费,营养费,误工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精神损害赔偿等。建立的基础是伤残等级鉴定基础之上。伤残等级鉴定是由专门的鉴定机构鉴定。
第三,伤残等级后确认后,依据当地的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以及受害人的年龄、户籍来确认各项赔偿责任。
回复时间: 2017-07-27 16:00
应当由交警部门认定事故责任,按责任比例赔偿对方的实际损失。
回复时间: 2017-07-27 17:12
你好,根据双方责任大小承担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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