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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与《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的时间界定

四川-攀枝花 07-29 11:26  悬赏 0  发布者:任雪松 给我留言  回答:(2)
我于2017年02月10日在四川攀枝花市发生交通事故,车祸造成本人5根肋骨多发性骨折。《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于2017年1月1日正式实施,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在2017年3月23日才被废止。按《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为十级,如按《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则评不上伤残。目前北京,江苏,山东,广西,上海。。。等地区,为了维护伤者的权益,按以下三部实施1,凡事故发生时间在1月01日前,按《道标》鉴定;2,事故发生时间在1月01日至3月22日,委托人可依据自身情况选择《人体分级》或《道标》鉴定;3,事故发生时间在3月23日后按《人体分级》鉴定。因国家相关部门在这个问题上没有一个明确的时间界定,给相关部门,人员造成很大困扰。6月01日本人已在我市鉴定中心以《道标》鉴定,鉴定结果为十级伤残,请问能得到相应的伤残补助金吗?敬请回复,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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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7-07-29 11:31
对方申请重新鉴定,可以推翻
回复时间: 2017-07-29 11:33
您好,起诉索赔,可以争取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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