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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交房,增加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应怎样执行

贵州-铜仁 08-15 20:28  悬赏 0  发布者:溪水清 给我留言  回答:(0)
2007年10月,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与被拆迁户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合同,合同约定回迁时间为:在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合同后26个月内。但实际到2012年8月,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才通知交房,逾期交房时间长达32个月。贵州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 由于拆迁人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对自行安排住处的被拆除房屋使用人,从逾期之月起在原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的基础上增加临时安置补助费,增加标准为:逾期不满半年的增加25%;逾期满半年不足一年的增加50%;逾期满一年不足二年的增加75%;逾期二年不足三年的增加100%;......”但房开商在计算逾期32个月应增加的安置补助费时,是采取在原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的基础上,6个月按25%,6个月按50%,12个月按75%,8个月按100%的方式计算,请问,能这样计算吗?从逾期之月起到交房时间,增加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是按时间段分开计算(即:25%,50%,75%,100%),还是按实际交房时间所对应的逾期时间段增加的安置补助费标准,统一按同一个标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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