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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道和单位作监护人哪个有优先权

 08-17 02:05  悬赏 30  发布者:wenjie…… 给我留言 地区:北京-崇文区 回答:(4)
我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 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三)成年子女;(四)其他近亲属;(五)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 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没有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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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没有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担任监护人,
请问,
1,街道和单位作监护人哪个有优先权?
2,还是街道和单位协商谁来作监护人?
您也有法律问题? 您可以 发布咨询,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最佳答案
回复时间:2012年08月17日 10时02分
可以协商,不存在优先权问题。
提问者对最佳答案的评价:
谢谢
其它答案
回复时间: 2012-08-17 11:13
协商。
回复时间: 2012-08-17 11:51
1一般是单位
回复时间: 2012-08-17 16:54
协商解决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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