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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问题
08-18 11:34 悬赏 0 发布者:jq_102…… 给我留言 地区:广西-南宁 回答:(26)
甲、乙、丙3人合股承包经营原单位的有限责任公司,没有变更工商注册,现意见不合不想再合作,甲开了价说要收购乙的股权,乙同意了,要签协议时甲反悔了(有录音和短信),后来甲反过来要求乙收购他的股份,价格也是甲开的,乙1分价格都没谈就同意了,当晚21点乙通过短信确认并约好第二天签协议,结果22:30甲来短信反悔了,说他老婆不同意转让的价格,没交定金都不算数,我们的合作协议股权并没有她老婆的签字或参与,况且他老婆还是国家公务员。乙有录音和手机短信,这样算口头合同吗?乙能得到法律的支持吗?乙可以要求他按谈好的价格履行买或者卖的合同吗?
短信内容:
乙发的:我决定了,为了大家都好00万我收你的股份,2年内你不得做同行业,明天早上签协议,明天打款00万,剩下00万改造好×××和×××××这个月底付清。(价格不方便在此透露)
甲回的:好
短信内容:
乙发的:我决定了,为了大家都好00万我收你的股份,2年内你不得做同行业,明天早上签协议,明天打款00万,剩下00万改造好×××和×××××这个月底付清。(价格不方便在此透露)
甲回的:好
问题补充:
丙已经同意甲和乙之间互相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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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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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2012年08月18日 12时46分
算口头合同,乙可以起诉要求履行合同。
提问者对最佳答案的评价:
谢谢,必要情况下希望可以当面请教。
其它答案
- [北京-西城区]
- 赵亮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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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2-08-18 12:42
公司发生股份转让需要经过公司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决议,在符合公司章程约定的情况下,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办理工商登记后,股权转让才能实现。而你提到本案中,甲乙丙三人均为本公司股东,三人既没有召开股东会或董事会,也没有任何关于股份转让的协议,更没有进行股权变更登记,所以股份在法律上不发生任何变更,仍然以各自名下的持股为准。关于股份转让的意思表示因为没有落实,且没有经过法定程序,所以也是无效的,不发生法律效力。
股权转让在法律上的概念,可以解释为公司股东按照法律规定将自己持有的该公司股份通过变更登记的形式转让给他人,使他人成为公司股东的民事法律行为。那么按照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股东有权通过法定方式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 而股权转让协议是股权转让方和受让方为完成股权转让签订的协议,协议签订后,双方应当根据协议约定履行各自义务,根据《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股权转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但股权转让协议的生效并不当然等同于股权转让生效。股权转让协议以双方签字盖章之日生效,协议中对生效日期有特别约定的除外。而股权转让生效要到工商登记机关变更股权登记后才能生效。
本案中,甲乙双方虽然口头协议要求进行股份转让,但双方并没有将转让事宜形成书面文件并签字,而且也没有召开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对股份转让事宜做决议,程序本身就是不合法的。更何况口头协议因为很难举证,一般在司法实践中都是做无效处理的。毕竟人嘴两张皮,怎么说都行,只有口头协议的,无效。即便双方都有这个股份转让的意思,也要落实到书面上,并经过双方签字认可才能生效。
而至于短信,也是是双方对自己想要进行股份转让的意思表示,也仅仅是意思表示而已,不产生任何的法律效力或者合同效力。即便甲乙双方都同意,对短信内容也没有异议,那也需要落实到书面上,双方签字认可后,根据公司法规定和公司章程约定的流程召开股东会决议,然后进行工商登记变更才有效,否则仅凭短信,不产生法律效力,更不能起到股权变更的作用。
答案是,不能。
上面已经解答过,仅有短信只能说明乙进行过相关意思表示,但对于股份转让而言,无论是在形式要件上还是法律流程上,都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所以如果乙仅凭短信要求甲履行的话,那么乙不会得到法律支持和认可,乙在短信中提到的价格也不发生法律效力。
所以此时如果乙想要按照短信内容履行的话,需要与甲协商经过甲的同意,形成书面的股份转让合同,注明相关转让事宜和价格等,由甲乙双方签字,并经过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认可后,办理股权变更登记,如果甲方不同意,那么不发生任何的股份转让,甲乙丙三方还是按照原来的工商登记情况持有该公司股份。
办案中虽然甲乙双方作出了股权转让的意思表示,但并没有形成书面合同,也没有双方签字认可,更没有经过股东会或者董事会的决议,无论是在形式要件还是法律程序上都不符合规定,乙方不能仅凭短信约定就要求发生股权转让的法律效力,法律不支持。
所以如果要进行转让,需要经过协商双方达成书面合同并签字,按照法定流程办理登记即可,否则不发生股份转让,甲乙丙三人仍然持有原有股份比例不变。
所以这样看来,如果甲乙丙都同意,那么三人签订转让协议即可,如果甲方不同意反悔了,那么乙方也不能通过法律方式来强迫甲方同意,乙方的要求也不会得到法院支持。还是按照原有协议执行即可。
我的补充: 2012-08-18 12:43
那么根据你描述的情况,对你提出的问题详细解答如下:
我的补充: 2012-08-18 12:43
1,关于股权转让简要介绍。股权转让在法律上的概念,可以解释为公司股东按照法律规定将自己持有的该公司股份通过变更登记的形式转让给他人,使他人成为公司股东的民事法律行为。那么按照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股东有权通过法定方式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 而股权转让协议是股权转让方和受让方为完成股权转让签订的协议,协议签订后,双方应当根据协议约定履行各自义务,根据《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股权转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但股权转让协议的生效并不当然等同于股权转让生效。股权转让协议以双方签字盖章之日生效,协议中对生效日期有特别约定的除外。而股权转让生效要到工商登记机关变更股权登记后才能生效。
我的补充: 2012-08-18 12:48
2,关于甲乙双方的口头协议和短信效力的问题。本案中,甲乙双方虽然口头协议要求进行股份转让,但双方并没有将转让事宜形成书面文件并签字,而且也没有召开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对股份转让事宜做决议,程序本身就是不合法的。更何况口头协议因为很难举证,一般在司法实践中都是做无效处理的。毕竟人嘴两张皮,怎么说都行,只有口头协议的,无效。即便双方都有这个股份转让的意思,也要落实到书面上,并经过双方签字认可才能生效。
而至于短信,也是是双方对自己想要进行股份转让的意思表示,也仅仅是意思表示而已,不产生任何的法律效力或者合同效力。即便甲乙双方都同意,对短信内容也没有异议,那也需要落实到书面上,双方签字认可后,根据公司法规定和公司章程约定的流程召开股东会决议,然后进行工商登记变更才有效,否则仅凭短信,不产生法律效力,更不能起到股权变更的作用。
我的补充: 2012-08-18 12:52
3,关于你提到的“乙能得到法律的支持吗?乙可以要求他按谈好的价格履行买或者卖的合同吗?答案是,不能。
上面已经解答过,仅有短信只能说明乙进行过相关意思表示,但对于股份转让而言,无论是在形式要件上还是法律流程上,都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所以如果乙仅凭短信要求甲履行的话,那么乙不会得到法律支持和认可,乙在短信中提到的价格也不发生法律效力。
所以此时如果乙想要按照短信内容履行的话,需要与甲协商经过甲的同意,形成书面的股份转让合同,注明相关转让事宜和价格等,由甲乙双方签字,并经过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认可后,办理股权变更登记,如果甲方不同意,那么不发生任何的股份转让,甲乙丙三方还是按照原来的工商登记情况持有该公司股份。
我的补充: 2012-08-18 12:55
4,关于本案的总结意见。办案中虽然甲乙双方作出了股权转让的意思表示,但并没有形成书面合同,也没有双方签字认可,更没有经过股东会或者董事会的决议,无论是在形式要件还是法律程序上都不符合规定,乙方不能仅凭短信约定就要求发生股权转让的法律效力,法律不支持。
所以如果要进行转让,需要经过协商双方达成书面合同并签字,按照法定流程办理登记即可,否则不发生股份转让,甲乙丙三人仍然持有原有股份比例不变。
我的补充: 2012-08-18 12:55
上述几点是根据你描述的情况,对你提出的问题所做简要解答,具体还需要根据案件详情和细节来确定,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我的补充: 2012-08-20 10:13
不过这里需要说明的是,我注意到你开头说“甲、乙、丙3人合股承包经营原单位的有限责任公司,没有变更工商注册”,一般情况承包单位都是需要做工商登记变更的,不过有承包协议没有变更的,也不影响合同效力,甲乙丙三人还是按照承包协议约定和相关流程办理即可。而这样的情况和我上述解答也不冲突,也就是说,即便是甲乙丙三人承包的公司没有变更登记,甲乙之间要进行转让也必须签订书面合同,双方签字,短信来往只能表达自己的意思,不具有法律上认可的合同效力,口头协议也是做无效处理。所以这样看来,如果甲乙丙都同意,那么三人签订转让协议即可,如果甲方不同意反悔了,那么乙方也不能通过法律方式来强迫甲方同意,乙方的要求也不会得到法院支持。还是按照原有协议执行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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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2-08-18 12:47
从本案中可以看出,你们双方最后并没有达成一致意见。。所以双方各自的股份仍归各自所有。
- [广西-桂林]
- 曾令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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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2-08-18 13:46
丙是什么态度呢?
- [上海-浦东新区]
- 110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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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2-08-18 13:48
首先,甲与乙之间的合同可以认定有效。主要的意思都已经表示出来,如股权转让,价格,支付时间等实质性要素都有了。
其次,有限责任公司有一个股东的优先购买权问题,你们没有考虑丙的因素。
若丙要求购买的,应当竞价。若丙无意购买的,乙才可以购买。如该协议是效力待定。如果在丙明示放弃购买权之前,甲反悔的,是可以的。
其次,有限责任公司有一个股东的优先购买权问题,你们没有考虑丙的因素。
若丙要求购买的,应当竞价。若丙无意购买的,乙才可以购买。如该协议是效力待定。如果在丙明示放弃购买权之前,甲反悔的,是可以的。
- [-]
- loafer6
- 给我留言
- 216积分
回复时间: 2012-08-18 15:00
这样的证据想打官司应该好难的 基本上是没有啥机会 口头的协议在某整意义上是法律不认可的 而且是不是他发的也不知道 建议你们在进行写上吧 打官司不太理想
- [上海-浦东新区]
- 110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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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2-08-18 15:19
你们双方最后并没有达成一致意见,所以双方各自的股份仍归各自所有。
- [上海-浦东新区]
- 110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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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2-08-18 15:19
算口头合同,但在签订协议前可以反悔,况且你们之间转让股份是否经过了丙的同意不得而知,所以乙的主张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乙不能要求他按谈好的价格履行买或卖的合同。
- [山东-青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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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2-08-18 16:28
你好;1、股权或者股份转让协议,不是一般的合同,应该以书面协议签字盖章为准;2、你们之间的口头意见、或者承诺或者短信内容,可以认定为是磋商、洽谈和初步意见;3、况且你们的短信也明确说明要“明天早上签协议”,协议没有签,口头的肯定没有效力的。4、乙可以要求他按谈好的价格履行买或者卖的合同或者签订协议,但是只要没有签定协议,他不同意或者反悔是可以的。个人意见,仅供参考。
- [北京-朝阳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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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2-08-18 16:30
你们并非公司的股东,只是合伙承包一个公司,你们之间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不发生法律效力。
- [天津-河西区]
- 韩委志律师 VIP
- 电话:15822228600
- 204901积分
回复时间: 2012-08-18 17:10
乙可以起诉要求履行合同
- [广东-广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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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2-08-18 18:50
带资料面询当地律师
- [湖南-长沙]
- 罗喜立律师 VIP
- 电话:189758006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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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2-08-19 09:34
你好,乙的老婆是什么身份,与本案没有任何关系,因为这股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处理时应当双方同意,但一般情况下法院不会因为未取得女方同意而认定交易无效。但你这个案情就不同,没有签订书面的协议也没有进行股权转让登记,所以很难认定交易有效。最好重新协商确定,并签订协议。你现在也没有付钱,应当没有什么损失。
- [-]
- 阿斯毗邻
- 给我留言
- 78积分
回复时间: 2012-08-19 11:05
我认为甲乙合同没有成立,理由是短信内容里“明天早上签协议”是要约邀请,而不是要约,甲回答“好”是同意去签订合同,而不是合同签字真正成立。
- [北京-朝阳区]
- 110网律师
- 8388607积分
回复时间: 2012-08-19 13:41
从乙的短信内容上看,仅属于签订股权装让的意向。
- [云南-昆明]
- 许传中律师
- 93487积分
回复时间: 2012-08-19 15:12
您好!需根据公司章程处理。
- [内蒙古-通辽]
- 王向军律师
- 56658积分
回复时间: 2012-08-19 16:10
所谓的的收购是个伪命题,承包人家的人公司有什么权利进行出让和收购,真是开天大的玩笑。
- [上海-闸北区]
- 韦云律师
- 49004积分
回复时间: 2012-08-19 20:25
1.是口头合同。双方已就转让的价格、付款方式、甚至竞业禁止条款都已经达成一致,合同成立。
2.可以得到。
3.可以要求。
4.你们是《民法通则》中的合伙关系。合伙内部转让股份,只要通知其他合伙人即可。现在丙已经同意甲和乙之间互相转让,更加没有问题。
2.可以得到。
3.可以要求。
4.你们是《民法通则》中的合伙关系。合伙内部转让股份,只要通知其他合伙人即可。现在丙已经同意甲和乙之间互相转让,更加没有问题。
- [贵州-贵阳]
- 邓永莉律师
- 给我留言
- 307积分
回复时间: 2012-08-19 20:52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广东-广州]
- 110网律师
- 8388607积分
回复时间: 2012-08-20 09:50
你们这个也挺搞笑的,承包的,你现在说你有股权?经营权吧?
难道租房子的就有房屋所有权不成?
难道租房子的就有房屋所有权不成?
- [广东-广州]
- 110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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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2-08-20 09:58
应当直接设法与该公司原股东协商,收购原股东的股份,并办理工商变更手续,这才是真正的解决办法。
在甲、乙、丙之间讨论这些,却不改变工商注册的内容,那么对外是没有任何约束力的。
在你们三人内部而言,如果之前有合伙承包经营的协议,那么该合伙内容对三人内部有约束力。同时,在甲乙上述短信内容的情况下,应当认为双方已就转让“股份”的主要内容达成了一致意见,也就是可以视为已经达成了口头协议(这种不需要工商变更的转让并不需要书面协议,也无需其他手续),乙方有权要求甲方签订书面合同,并按照合同履行。
在甲、乙、丙之间讨论这些,却不改变工商注册的内容,那么对外是没有任何约束力的。
在你们三人内部而言,如果之前有合伙承包经营的协议,那么该合伙内容对三人内部有约束力。同时,在甲乙上述短信内容的情况下,应当认为双方已就转让“股份”的主要内容达成了一致意见,也就是可以视为已经达成了口头协议(这种不需要工商变更的转让并不需要书面协议,也无需其他手续),乙方有权要求甲方签订书面合同,并按照合同履行。
- [山东-济宁]
- 郭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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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2-08-20 10:23
您好,算口头合同,可以起诉要求对方履行合同。
- [上海-浦东新区]
- 110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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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2-08-20 20:58
专业问题,建议委托律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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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2-08-21 15:33
你好!现就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首先,根据《合同法》第十条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第十一条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本案中短信上约定“明天早上签协议”,说明双方约定合同的形式是书面的,且是合同书。所以说甲和乙之间的短信并不构成口头合同,只能说明双方进行了磋商,达成了意向,没有签定正式的文本之前,任一方都是可以反悔的,不管用什么理由,他说他媳妇不同意也只不过是其找的一个理由,跟他媳妇是不是公务员没什么关系。而且按法律规定,公务员是禁止参与营利的。
依据《公司法》第三十五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股份不能退,但可以转让。因为甲乙丙并未在工商局办理变更注册,所以其三人之间应该是合伙关系,而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是可以散伙的,经三方协商一致,也可以退伙。
鉴于口头协议无效,最好继续进行协商,协商好后尽快到工商局办理变更股东手续。
以上是我的解答,供参考。
首先,根据《合同法》第十条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第十一条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本案中短信上约定“明天早上签协议”,说明双方约定合同的形式是书面的,且是合同书。所以说甲和乙之间的短信并不构成口头合同,只能说明双方进行了磋商,达成了意向,没有签定正式的文本之前,任一方都是可以反悔的,不管用什么理由,他说他媳妇不同意也只不过是其找的一个理由,跟他媳妇是不是公务员没什么关系。而且按法律规定,公务员是禁止参与营利的。
依据《公司法》第三十五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股份不能退,但可以转让。因为甲乙丙并未在工商局办理变更注册,所以其三人之间应该是合伙关系,而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是可以散伙的,经三方协商一致,也可以退伙。
鉴于口头协议无效,最好继续进行协商,协商好后尽快到工商局办理变更股东手续。
以上是我的解答,供参考。
- [浙江-杭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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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2-08-21 18: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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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2-08-27 17: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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