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杀人未遂取保候审条件

福建 04-29 19:07  悬赏 0  发布者:张春阳 给我留言  回答:(3)
2010年3月23日晚9点40分左右,放学后在校门左侧被人无辜扎伤,经诊断:脾被划伤,肠系膜被杀死,右肩部静脉被划断,右手肘部被扎伤,右手下部两处轻微划伤,左手背部划伤5厘米左右,右腿上部10厘米左右刺伤,头部4厘米左右划伤。行凶者在我入院第二天昏迷不醒的状况下取保候审(父母时被诱骗签字),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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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0-04-29 19:11
关键看构成伤残的程度,如果构成重伤,或者对方有杀人的故意,不应该取保候审。
  如不清楚或有其它问题,非常欢迎您来电详细咨询,厦门 吴金荣律师 15960204053.
回复时间: 2010-04-30 16:05
要看具体情况,你可以向有关部门反映。
回复时间: 2010-05-04 17:07
你好!如果伤情达重伤,可取消取保候审措施。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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