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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法院院长判决“不死不算工伤”对抗法律“犯罪不是工伤”是犯罪吗?

 08-20 08:22  悬赏 0  发布者:药监汪小平 给我留言 地区:湖北-宜昌 回答:(1)
悬赏十万!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院长杨晓国、宋卫国、袁仲理、章富翠、刘军、余勤0717-6523062枉法裁判罪欺诈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韩用交、阮思军、闵珍斌、曹斌法官0717-6332862!此案是中国第一起法院院长集体废除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社会保险法》犯罪不是工伤第37条特大案!法官判决违反法律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不死不算工伤!活着的人像我司法认定的七级工伤法院都不承认!!!???有意帮原告代理的,帮忙在《焦点访谈》播放的奖励十万元!
《社会保险法》是上位法!是新法!效力绝对高于《工伤保险条例》这个下位法和旧法!湖北省宜昌市法院犯罪!
阮思军闵珍斌曹斌裴缜李乐成黄楚平张军平汪溪平徐萍连续一年加班星期六再次加班突发疾病可以认定为工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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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回复时间:2012年08月20日 08时25分
你可按法律程序提出要请求
提问者对最佳答案的评价:
全国第一起法官废除胡锦涛法律案
枉法裁判罪公诉和抗诉立案申请书
宜昌市:     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在与宜昌市东方威尼斯假日酒店有限公司,工伤认定案件中,
宜昌市人社局局长:张军平、工伤科科长徐萍、汪溪平0717-6056795;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法官章富翠、刘军、余勤;0717-6523062;
西陵区西陵律师事务所律师杨晓国、袁仲理、宋卫国;13872586138
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闵珍斌、阮思军、曹斌0717-6332862;
在2012年8月13日上午十点庭审中间,以上犯罪嫌疑人故意不让申请人辩论!故意不查清连续一年加夜班工作原因事实!
以上犯罪嫌疑人主体适格,共同故意犯罪事实如下:
主观上:拒不执行胡锦涛主席的上位法新法《社会保险法》第37条;
      违法执行温家宝总理的下位法旧法《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
      申请人明明没有死!犯罪人却共同都说:“不死不算工伤!”
      “活人都在宜昌市不算工伤!”
      “犯罪才是工伤!”“不犯罪不算工伤!”“鼓励犯罪!”
       胡锦涛的《社会保险法》第37条在宜昌市无效!不引用!
       拒不执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最高立法解释第37、36条!
《立法法》第四十七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法律解释同法律具有同等效力。
       犯罪嫌疑人的胡说八道的“活人是死人”的解释才是解释!
       法官的违法独立自由裁量权就是“立法权!!!???”
       
客观方面:故意破坏和谐社会,激化矛盾,知法犯法!
客观上:造成申请人七级工伤至今不能被认定和医疗;
犯罪行为与犯罪结果有法律上面的因果关系!
强烈请求宜昌市检察院,彻底查清以下事实:
1:申请人连续一年加夜班事实;星期六再次加夜班突发疾病事实;
2:申请人吃单位亚硝酸盐有毒剩菜一年导致疾病事实;
3:申请人在苯、甲苯、二甲苯、甲醛有毒岗位导致疾病事实;
4:申请人在履行工作职责岗位上面突发疾病是工作原因导致事实;
5:申请人根据《社会保险法》第37条依法申请工伤合法事实!

   强烈请求       检察院依法审查立案,提起公诉和抗诉!
此致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湖北省宜昌市法院院长 章富翠           2012年8月 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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