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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黄山 08-12 17:48  悬赏 0  发布者:huangs…… 给我留言  回答:(1)
2016年1月,我的一个朋友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刑事拘留,拘留满后以“非法集资诈骗罪”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两项罪名逮捕。17年4月开庭,检察院也是按这两项罪名起诉到法院的。我朋友认了“非吸”这项罪,没有认“非法集资诈骗罪”。根据刑法对“非法集资诈骗罪”的定义,我朋友没有一条是符合这项罪的定罪,但是代表律师说根据安徽省出的一个问题补充里面,又定义了我朋友的行为可以判定为“非法集资诈骗罪”。所以我想问一下,安徽省省里出的一个问题补充的文件,能不能凌驾于刑法之上,做最后的的判刑依据。非常期待律师的答复,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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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7-08-12 18:29
文件是什么?文件的那一条?要具体明确。另外,你朋友具体在里面起什么作用,要具体的明确。如此,才能正确对待。具体,可以参考本律师辩护的相关案例。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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