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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 08-15 12:24  悬赏 0  发布者:孙zhiwe…… 给我留言  回答:(0)
服刑人员孙明伟,男、汉族,生于1985年7月1日,家住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县晋城镇富有大村920号。2011年4月8日被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判决前于2009年5月6日被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合并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判决后本人以罪名不符、量刑过重为由上诉至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年7月4日经高院复核,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同年8月18日投入中安监狱服刑改造。
自服刑改造以来,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满,无故意犯罪、认罪悔罪、服管服教,2013年8月19日被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改判为无期徒刑。因系主犯、刑罚执行期间重新犯罪,根据相关规定减为无期徒刑后二年内不得减刑,二年后记五次表扬方可呈报减刑。
    现2015年9月至2017年5月,已记满五次表扬,获记一次“百安”特殊表扬。根据【1997】6号、【2012】203号文件之规定,现已经达到呈报减刑的相关基本条件。
根据【2012】203号文件第五章第四十三条、四十四条、四十五条之规定,2011年4月30日之前犯罪的罪犯适用【1997】6号《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规定》,减为无期徒刑后执行二年以上可以减为20年有期徒刑。2011年5月1日以后犯罪的,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减为无期徒刑后执行二年以上可以减为25年有期徒刑。
现云高法发【2017】2号文件,没有根据从旧兼从新的法律原则,采取了 “一刀切”,根据【1997】6号、【2012】203号文件规定,已达到了呈报减刑的条件,应当参加今年2017年7月份减刑,如果执行云高法发【2017】2号文件,不但不能按时减刑,并且面临减为25年有期徒刑的严重结果。  
本人属于【1997】6号文件实行期间触犯的刑律,于2010年2月17日犯罪,2011年4月8日判刑。现云高法发【2017】2号文件《关于执行实施细则的通知》,将我纳入了第二章第二节第十一条的范畴。从原来的无期徒刑期执行二年以上,可以减为有期徒刑20年更改为了25年;无期徒刑执行二年以上可以减刑更改为无期徒刑执行五年以上可以呈报减刑;无期徒刑期间记五次表扬可以呈报减刑更改为记十二次表扬,无形中增加了九年之多的刑期。
原【2012】203号文件科学有力地区分了2011年4月30日之前犯罪与2011年5月1日之后犯罪,新老交替得到了有效衔接。现云高法发【2017】2号文件并没有公正、公平、公开地按照《关于执行实施细则的通知》第一章第二条所规定的那样:“减刑是激励罪犯改造的刑法制度。减刑、假释的使用应当从严依照法律规定,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最大限度地发挥刑法的功能,实现刑罚的目的”。而是变相地将现在未改判的所有无期徒刑(包括2011年4月30日之前犯罪的罪犯),增加了5年刑期。对于一名正在大墙深处服刑的我们而言,这样的“一刀切”是否违背了法律的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我现已不知道怎样面对自己今后的改造和漫长的无形中增加出来的刑期,更不知道今后该怎样来理解国家的法律法规。
我属【1997】6号文件时触犯的刑律,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满,无故意犯罪应当减为无期徒刑;无期徒刑执行二年以上记满五次表扬,可以减为有期徒刑20年以内,由于我又属刑罚执行期间犯罪(判缓刑未执行完毕),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改判为无期徒刑后,执行四年以上(期间二年考验期)记满5次表扬,可以呈报减为20年以内有期徒刑。现在仍在无期徒刑期间,不应当纳入云高法发【2017】2号文件第二章第二节第十一条的范畴。
为此本人提出异议、疑问和不解。恳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各位领导及相关职能处室给予重视和更正,并参照【1997】6号、【2012】203号文件之规定,无期徒刑期间区分“2011年4月30日”之前犯罪和“2011年5月1日”之后犯罪。恳切希望贵院予以区别对待、执行,给予减为有期徒刑20年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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