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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你好。我咨询一下去年十一月份我在中介给儿子介绍去日本打工

陕西-西安 08-15 20:30  悬赏 0  发布者:AA~纯手工挂面.18792912758 回答:(1)
律师你好。我咨询一下去年十一月份我在中介给儿子介绍去日本打工。交了两万,说好的三月份走推迟到六月十一号。又推迟到这个月十五号。昨天下午说去不了了。说是日本方面违约的。不管他们谁违约都要赔赏我们违约金对吧,我们找中介谈陪赏他们说只给我们退交的费用。我想这样不合理吧。可是我们没有合同。开始签的合同是日本用工合同。他们说那不算。请问我们怎么打这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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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7-08-16 11:04
针对你的问题答复如下:

    1,《消费者权益保障法》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二)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
    (三)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
    (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以上答复,如果满意,敬请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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