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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已双亡,房产在母亲名下,现在想公证继承房产,公证处要求街道办开具原配夫妻无收养继子女证明

辽宁-辽阳 08-17 10:37  悬赏 0  发布者:浮游生物 回答:(7)
父母已双亡,房产在母亲名下,现在想公证继承房产,公证处要求街道办开具原配夫妻无收养继子女证明,现在户口本复印件结婚证独生子女证死亡证明都有,街道办以没有规章条例配合公证处开证明为由,以无法证明原配夫妻为由不给证明,现本人户口早已迁出异地落户,公证处无证明不能办继承?街道办不作为房产无法办理继承,现在该怎么解决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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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7-08-17 11:08
可以向法院诉讼继承
回复时间: 2017-08-18 00:29
可以诉讼解决。
回复时间: 2017-08-17 10:40
你好,继承人到 公证处办理继承公证后,到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办理过户手续。需要所有继承人的 身份证,亲属关系证明 ,死亡证明等。
《房屋登记办法》
第十二条 申请房屋登记,应当由有关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但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因继承、受遗赠取得房屋权利;
第三十三条 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
  (四)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
  (五)其他必要材料。
  前款第(四)项材料,可以是买卖合同、互换合同、赠与合同、受遗赠证明、继承证明、分割协议、合并协议、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其他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
回复时间: 2017-08-17 10:40
可以诉讼继承。
回复时间: 2017-08-17 10:53
你好,可以向法院诉讼继承
回复时间: 2017-08-17 13:57
可以向法院诉讼继承
回复时间: 2017-08-17 16:38
你好,公证处的要求不合理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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