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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承包纠纷

河北-邯郸 08-20 10:13  悬赏 0  发布者:高山流水01 给我留言  回答:(3)
案  由

1994年,甲分到村集体7.5亩承包地,其中旱地1.1亩。在1995年,甲种植该1.1亩地一年后,因为没有收成,三提留五统筹税负又重,在1996年找到村小组会计说这1.1亩地不种了,给乙种了(当时乙未在场)。1996年村小组会计(时任村委会主任证明当时村小组会计可以代替行使村委员职责)将这1.1亩地填到乙名下,由乙负责缴纳三提留五统筹,村委会给乙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并颁发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目前,甲想要回该承包地,乙不给。甲说当时是我分的承包地,乙说我有村委会给我签订的承包合同和承包经营权证。该纠纷先是上述到县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仲裁委依据乙持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判定该1.1亩地归乙享有承包权。甲不服,上述到县法院,县法院依据该1.1亩地先由甲承包,判定甲享有承包权。这一案例是维护甲的权利,还是维护乙的承包经营权证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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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7-08-21 15:16
您好!
如果无法协商,可以委托专业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
欢迎详询!
回复时间: 2017-08-20 10:24
需要综合证据判断
回复时间: 2017-08-20 10:43
如果无法协商,建议诉讼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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