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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十三条解读

浙江-杭州 08-25 23:10  悬赏 0  发布者:jiamaj…… 给我留言  回答:(0)
Quote: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十三条 文艺、体育单位经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它监护人同意,可以招用不满16周岁的专业文艺工作者、运动员。用人单位应当保障被招用的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学校、其它教育机构以及职业培训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进行不影响其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的教育实践劳动、职业技能培训劳动,不属于使用童工。
Unquote
疑问一:
如果是学校或者职业培训机构在暑假期间组织未满16岁的学生“勤工俭学”或者到生产线实习,那么工厂是否属于雇佣童工?
疑问二:
学校或教育机构是否需要什么特殊的政府审批来从事实践劳动或职业技能培训
疑问三:
如果安排未满16周岁的学生“勤工俭学”合法,那么工厂是否需要为这些学生买保险,对其工资有没有同普通员工不一样的地方?劳动合同怎么签订?
疑问四:
当有未满16周岁的学生“勤工俭学”或实习的时候如何界定是否属于童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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