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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是公司资产,是否构成挪用资金罪
08-27 03:40 悬赏 0 发布者:261642…… 给我留言 地区:江苏-江苏 回答:(2)
某商城是某县交通局下属县某运输的企业。因企业改制,与2007年7月24由县交通局委托某拍卖总行对社会公开拍卖,最终由陈女士个人拍买下5个月后2007年12月24日陈女士对老乡陈先生、李先生签订房地产各作开发合同进行合作,对该项目进行规划,对各方的权利和义务进行约定,对所占份额进行确定。又于2008年1月16日成立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份按陈女士30%、陈先生40%、李先生30%进行注册。注册的资金为货币2000万,该款项在公司注册后抽走。在2009年被工商局以抽逃注册资金罚款17万元,至今未有补缴该出资额。
该公司从2008年1月16日成立至今到现在止在税务部门的税收每次申报皆为零申报,多年来没有交过任何营业等税款,公司从2008年1月16日到现在没有建帐、没有按公司法、会计法要求的建立会计档案,也没有将该房地产评估作为公司固定资产入账。上述三人及公司在2009年4月9日因该项目纠纷在某人民法院达成调解书,同意在2009年4月30日前将该商贸城资产过户到该公司名下。随后四方于2009年5月23日达成书面协议,主要内容为对前期进行结账各人收回投资然后对外出售,按40:30:30比例进行分配。2010年6月18日,股东之一陈女士在履行股份转让股东优先购买权通知后,将其名下的30%股权商贸城房地产权益及该公司转让给孙先生。陈先生,李先生,陈女士,孙先生4人与2011年4月6日在某市工商局某县分局对股东进行变更。
该商贸城从2007年9月交通局将其交付给陈女士后由陈女士派人收费管理,到2008年10月低,陈先生,李先生强行接管,以该公司名义进行经营,对需要开正规发票的租赁户则以个人名义去税务机关开票,租金收入(除去管理费用)全部打入陈先生及夫人个人卡或存折上,2年后于2010年11月结束管理,交给股东委托人孙先生经营3月,与2011年2月孙先生,陈先生,李先生三人达成一致意见,对人员进行安排,对以前的账务进行大概梳理和部分结算。对下一步合作模式进行初步确定(三人共同按合伙模式管理),仍不建帐及会计档案,只记小挂帐,并委托孙先生负责,到2011年年底,该年度租金税收在本年12月21日前全部以陈女士个人义务交纳,仍未按公司法、会计法的要求来运营、也就是说在陈女士购得商贸城后和陈先生,李先生合伙期间分别经营和合作经营中全部按私人合伙处理各种问题,二次分红都是除去开支后将所有余额按投资比例各自拿走,并约定以后每月分帐,不留钱,须要用钱各人按比例再拿。
2011年12月25日三人合作产生纠纷。陈先生,李先生本该接受孙先生的电话邀请来该县或去陈先生,李先生所在地面谈,解决问题,结清之前三人合伙的帐目,而是在孙先生负责商贸城超过3个月后其挪用公司资金向某县公安局报案举报在拖延时间在2012年4月份以该公司名义向某县公安局进行报案,公安局随之立案,与2012年5月4日将孙先生以挪用资金罪进行刑事拘留30日报捕,检察机关不批捕,在关押37天后,将孙先生释放,同时办理了取保候审手续。
试问一个以现金注册后抽逃的公司,成立4年来每月零申报税收、没有会计档案、会计帐目,房地产沒有过户,占地7000多平方、建筑3000平方的商贸城,就凭一份调解书,在没有按物权法规定交纳国家各种税费,进行过户,就能称之为公司?
所以我想咨询下,到底这个所谓的公司算不算公司,孙先生的情况够不构成挪用资金罪?
该公司从2008年1月16日成立至今到现在止在税务部门的税收每次申报皆为零申报,多年来没有交过任何营业等税款,公司从2008年1月16日到现在没有建帐、没有按公司法、会计法要求的建立会计档案,也没有将该房地产评估作为公司固定资产入账。上述三人及公司在2009年4月9日因该项目纠纷在某人民法院达成调解书,同意在2009年4月30日前将该商贸城资产过户到该公司名下。随后四方于2009年5月23日达成书面协议,主要内容为对前期进行结账各人收回投资然后对外出售,按40:30:30比例进行分配。2010年6月18日,股东之一陈女士在履行股份转让股东优先购买权通知后,将其名下的30%股权商贸城房地产权益及该公司转让给孙先生。陈先生,李先生,陈女士,孙先生4人与2011年4月6日在某市工商局某县分局对股东进行变更。
该商贸城从2007年9月交通局将其交付给陈女士后由陈女士派人收费管理,到2008年10月低,陈先生,李先生强行接管,以该公司名义进行经营,对需要开正规发票的租赁户则以个人名义去税务机关开票,租金收入(除去管理费用)全部打入陈先生及夫人个人卡或存折上,2年后于2010年11月结束管理,交给股东委托人孙先生经营3月,与2011年2月孙先生,陈先生,李先生三人达成一致意见,对人员进行安排,对以前的账务进行大概梳理和部分结算。对下一步合作模式进行初步确定(三人共同按合伙模式管理),仍不建帐及会计档案,只记小挂帐,并委托孙先生负责,到2011年年底,该年度租金税收在本年12月21日前全部以陈女士个人义务交纳,仍未按公司法、会计法的要求来运营、也就是说在陈女士购得商贸城后和陈先生,李先生合伙期间分别经营和合作经营中全部按私人合伙处理各种问题,二次分红都是除去开支后将所有余额按投资比例各自拿走,并约定以后每月分帐,不留钱,须要用钱各人按比例再拿。
2011年12月25日三人合作产生纠纷。陈先生,李先生本该接受孙先生的电话邀请来该县或去陈先生,李先生所在地面谈,解决问题,结清之前三人合伙的帐目,而是在孙先生负责商贸城超过3个月后其挪用公司资金向某县公安局报案举报在拖延时间在2012年4月份以该公司名义向某县公安局进行报案,公安局随之立案,与2012年5月4日将孙先生以挪用资金罪进行刑事拘留30日报捕,检察机关不批捕,在关押37天后,将孙先生释放,同时办理了取保候审手续。
试问一个以现金注册后抽逃的公司,成立4年来每月零申报税收、没有会计档案、会计帐目,房地产沒有过户,占地7000多平方、建筑3000平方的商贸城,就凭一份调解书,在没有按物权法规定交纳国家各种税费,进行过户,就能称之为公司?
所以我想咨询下,到底这个所谓的公司算不算公司,孙先生的情况够不构成挪用资金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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