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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朝阳区劳动仲裁员燕思宇枉法裁判

河北-邯郸 08-26 06:28  悬赏 0  发布者:达美讨佣员工 给我留言  回答:(1)
向北京监察委员会主任张硕辅、最高人民检察院大检查长曹建明举报仲裁员燕思宇涉嫌枉法仲裁罪

被举报人:燕思宇,女,,在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担任 仲裁员,电话010-64330595

我原在北京柏豪置业达美中心销售部任销售经理,我的销售总监谢阿明用“这是我的外联客户你别出来了,骗走了我如约而来的接访客户”。依规佣金应属于我,我向公司申请将这131万佣金依规判还于我。经过几天我配合公司调查,公司将监控调出来后在1月9日中午营销总监沈忆光确认佣金属于我,和我确认佣金比例并说了对谢阿明怎么处罚,后无耻无赖的说“找回来那也不给你”,因此我离开公司,公司当晚开会解散了销售部。所以我就对这131万佣金、6月30日至7月24日我未签合同时的上班工资、休息日加班工资、和解除劳动违约金等,在1月22日向北京朝阳区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并于5月18日开庭,耿丹阳于8月8通知,我于8月10日领取到京朝劳人仲字【2017】第05021号裁决书。裁决书裁决是“驳回XXX的仲裁请求”。

在我证据充分的情况下,燕思宇枉法仲裁。

一、关于6月30日到7月24日的工资不予支持的理由:“提交的证据为打印件,真实性无法核实,无法证明其主张”.可提交微信截屏打印件是书记员耿丹阳告诉我这么做的,证据清单上我也已标注有原件,而且我在庭审中六次提到我微信、信息、邮件都有原件,并说在手机里现在就能打开,燕思宇都没有让我出示。仲裁员燕思宇涉嫌受贿、歪曲事实、滥用职权、枉法仲裁。

二、关于休息日加班工资不予支持的理由;“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存在休息日加班事实”。首先柏豪置业说的只周一到周五上班做为销售那本来就是不可能不合情理的伪证,其次我不但提交了休息日上班的报岗和工作的微信截屏、排班表,而且柏豪置业提交的1月1日-1月9我的打卡记录里也有两个我休息日上班的打卡记录。仲裁员燕思宇涉嫌受贿、违背事实,滥用职权、枉法仲裁。

三、关于解除劳动违约金不予支持的理由:“但未提交关于解散的相关证据”。我不但提交了解散的证据,而且柏豪置业也予以认可了,并在庭审中柏豪置业提到了五次销售部解散了。仲裁员燕思宇涉嫌受贿、颠倒黑白、滥用职权、枉法仲裁。

四、关于131万佣金不支持的理由:“其他员工抢客户....,所提交的投诉书仅能反映其单方面的意思表示,不足以证明实际情况”。首先举报人提交了15个编号几十页证据里根本没有投诉书,其次不是其他员工而是我的领导销售总监谢阿明,也不是抢是骗。再有《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在庭审中,柏豪置业先说他们调出监控都查了,那根本不是同一辆车,是不同车牌号的两辆车,说他们连车主都查出来了,但柏豪置业根本没有提交监控录像,和查出的相关证据。他们又说这确实是外联客户(如果是外联客户就是谢阿明诈骗柏豪42万老客户转介绍的物业费),后又说这是老客户转介绍(如果是老客户转介绍就是谢阿明和外联诈骗应属于我的131万佣金)。老客户转介绍就不可能是外联,外联客户就不可能是老客户转介绍。柏豪置业后来又说是客户之一的杨女士是老客户,在3号楼有3、4套房子,但她不想让姓于的知道她在这买过房子了,是她别着让姓于的买的,客户要求他们保密他们就得配合,谢阿明和她怎么分钱那是她们的事了,这里面潜规则她也不知道等等,但同样也未提交相关证据。柏豪置业说的这种情况也不可能存在,即不让新客户知道我是老客户而填写老带新客户确认单完成老带新客户确认。她还告诉我不应该向柏豪置业要钱,我应该向谢阿明要钱。后我问到底是外联,还是老客户还是谢阿明?柏豪置业已经非常明显的是在隐瞒真相前后矛盾的撒慌做伪证狡辩了,而且柏豪置业没拿出任何可以证明佣金不该属于我而是属于外联或是老客户的证据,尤其未出示监控录像证据。仲裁员燕思宇涉嫌受贿、不根据事实,不依法依规保护当事人利益,不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枉法仲裁。
以上举报人有庭审录音、双方庭审提交的证据清单及证据、裁决书等。
  也可调出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第十二仲裁庭的2017年5月18日下午14:00-16:00的庭审录像。

另,我是和北京柏豪置业有限公司签的劳动合同,而柏豪置业方提交的是《北京达美投资有限公司员工手册》。按此《员工手册》规定加班必须填写加班申请,可我并没有写加班申请就拿到了法定假日的加班费。所以任何依据《北京达美投资有限公司员工手册》规定做出的裁决都是错误的。
在庭审最后,仲裁员黄思宇拿出文件让我和柏豪置业双方签字,双方均表示没看内容要看看,黄思宇没让看也没给讲解签的是什么。
裁决书内对《员工手册》的“签字认可,应视为已知晓其中全部内容”与《仲裁法》第三条“应当根据事实”相悖。
《劳动仲裁法》第三条规定,解决劳动争议,因当根据事实,遵循合法、公正、及时、着重调解的原则,依法保护当事人利益。而不是这种违背事实,枉法裁判的保护违法者,仲裁员燕思宇枉法所做出的仲裁裁决不但侵犯了我的合法权益并对猖狂的违法者进行了庇护,还直接掩盖了其他违法者的犯罪事实。我从立案到拿到裁决书7个月的等待时间,得到的却是枉法仲裁,得到的是违法企业和违法人员的耀武扬威和更加猖狂的违法行为。所以如此枉法裁定的仲裁员,如若不及时制止和严惩,不但会给很多劳动者造成伤害,更会影响仲裁委的公信力,对国家法律造成亵渎。
社会上一些人为了让仲裁结果有利于自己,向仲裁人员行贿。这不仅大大损害了仲裁机关和仲裁员的公信力,还给那些遭受枉法裁判的受害者带来严重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枉法仲裁对社会的危害性之大,已不是撤销其仲裁员资格这种行政处理就可以了事的,只有向枉法仲裁人亮起刑法之剑,才能起到震慑作用,才能保证仲裁的公正性,也才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我国仲裁制度的前行中,应该高起点、严要求,对枉法仲裁行为予以严厉打击,防止仲裁权的滥用。
我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之一【枉法仲裁罪】依法承担仲裁职责的人员,在仲裁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决,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要求:对燕思宇涉嫌枉法仲裁依法立案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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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7-08-26 07: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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