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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医疗侵权吗

贵州-黔东南 05-04 13:20  悬赏 0  发布者:dbheng 给我留言  回答:(2)
关于邓勇姜医疗事故过程的陈述报告
记录时间:2010-3-28
口述人:陈光明(邓勇姜丈夫)
记录方式:时间顺序
人员情况:邓勇姜,女;出生:1970年12月22日,39岁,侗族,孕妇,陈光明妻子;户籍:贵州省黎平县德凤镇西门屯60号
陈光明,男,出生:1967年10月5日,43 岁,侗族 ,邓勇姜丈夫;户籍:贵州省黎平县中潮镇潘老寨村三组
医疗机构:黎平县人民医院  法定代表人:程良平,男,该院院长
尊敬的各位专家: 
   你们好!
一、医疗经过陈述
2010年2月11日12:00,邓勇姜(后面简称邓),陈光明(后面简称陈),从中潮镇潘老寨乘车上黎平县人民医院(后面简称县医院)进行待产,13:30左右到达县医院,14:00左右邓入住病房休息待产,一切情况稳定正常,15:40左右医院安排做B超检查,做完B超后医生说:“孕妇腹中胎儿脐带盘颈,一定要做剖腹产手术,不做手术孩子会有危险。”医生拿剖腹产手术协议书要求陈签字,陈见医生这么说很担心,在不知情的情况下马上签了字,陈签字前医生没有针对邓的情况对手术存在的风险做任何告知,只是要求陈签字给邓做剖腹产手术;签完字后有两名医护人员推邓上5楼手术室,进入手术室时间为当天16:00左右;
邓进入手术室后不久手术室出来一名医护人员(男)拿来一张单子要求陈签字,陈当时马上签了字,当时单子内容陈并不清楚,该医护人员也没有说明。17:00左右一名医护人员(女)从手术室抱出婴儿,对陈说:“这个是个男孩,这个胎盘是你爱人的,你爱人说要拿回家的。”,当时该医护人员没有告知产妇邓的情况,直接把婴儿抱到入住时的病房床铺,陈也跟着一起下来。到了病房,医护人员放下婴儿,对陈说:“你拿840元到大门门诊缴费,再到五楼拿血袋到二楼交给医生。”陈缴费拿到血袋后在二楼妇产科医护办公室交给医生。当陈把血袋交给医生后,陈立即返回病房看望婴儿。当陈进入病房时,发现产妇邓已经在病床上,无任何医护人员看护(当时邓口冒白沫,有一条输液管进行输液和一条导尿管),当时邓意识清醒;
陈回到病房见到妻子邓时间在18:00左右,当时邓嘴里冒泡泡,正在输液(只有一根输液管),陈问邓现在感觉怎么样,邓说:“有些饿,想喝水,还有些冷。”陈马上到医生办公室去找医生问邓能不能进食并询问邓口冒白沫的原因,该医生(女)答复“孕妇刚动完手术现在还不能吃任何东西和喝水,她嘴里现在冒泡泡是因为在排空气,不用担心,没有问题的。”陈听完后放心,返回病房,有一名医护人员(女)已经在病房里面,该医护人员要陈给邓排尿袋,其它事情就没有任何交代;
18:20左右,陈解尿袋时,陈和该医护人员发现有血已从邓睡的病床侧呈直线状流向地面,该医护人员见状很着急,赶紧跑出病房找医生。几分钟左右时间,马上有一名医护人员(女)到病房对陈说:“产妇情况危险,马上、立即要进行第二次手术,你赶紧到办公室去签字。”陈马上出病房到办公室,当时办公室里面有三名医护人员,其中一名医护人员对陈说:“病情有些严重,必须立即签字马上进行第二次手术”。其他没有说明什么,陈听情况紧急,立即签字就返回病房,协助两名医护人员一起把邓推到五楼。当时产妇邓还有意识,而且比较清醒,上了五楼后就直接推入手术室,当时时间为20:00左右;
在21:00—22:00期间(陈当时已经忙碌了一整天,已经很疲惫了,对于时间没有很好的记忆,手术一直在进行中,医生没有任何通知,中间陈离开半小时左右时,其嫂子代守在手术室门口),一名医生(男)从手术室出来,拿着子宫对陈说:“你爱人的子宫已经切掉,以后就没有生育能力了。”当时陈发现子宫上还有缝合伤口挂着的线垂掉着,当时医生并没有对邓的手术情况给陈进行介绍,说完直接返回手术室。
在22:00左右,手术室有一名女医护人员从出来,陈问该医护人员:“手术结束了吗?”,该医护人员回答:“结束了。”然后就不做任何解释了。邓当时一直都在手术室里面,陈一直在外面等候。大致24:00左右,邓被推出手术室,当时邓已经不省人事,当时医护人员没有对陈做任何解释,直接从手术室把邓推进抢救室,之后邓就一直在里面进行抢救(输液,安装呼吸机,输血);
大概2010年2月12日凌晨1:00左右,医生要求陈去五楼提三袋血,陈马上到五楼提血,提血当时,提血处的医护人员(姓龙)要陈交四百块钱,该医护人员说:“这血是专门从天柱县连夜用车调过来的,四百块钱的运费要你承担”,陈立马交钱拿了血袋回到抢救室交给医生;
12号凌晨3:00左右,,医生再次通知陈到五楼拿3袋血,陈与邓本恒(邓勇姜的亲弟弟)一起到五楼拿了3袋血到抢救室交给医生,当时看到医生在抢救室里面正在对邓进行胸部按压抢救;从进入抢救室一直到当天7:00过医生一直没有对邓的病情进行任何介绍解释,家属与一名医护人员一同在抢救室;
当天9:00左右,医生巡房过后进行汇诊,通知了陈、邓本恒和其他家属到医生办公室,告知“邓病危,现在止不住血,你们要做好思想准备。”陈和邓本恒要求医院一定要尽全力抢救,副院长说“我已经通知凯里调血小板过来,现在正在路上”。
当天12:00左右,邓心跳出现停止,做了40分钟胸部按压抢救,做完这次抢救后,就只有一名医护人员在抢救室对邓的情况进行观察。当天14:30左右,医生给邓撤离了所有的仪器,之后也没有给家属做任何解释,也没有死亡原因进行诊断。家属要求出具死亡证明和死亡原因诊断,院方置之不理,同时还强行要家属尽快处理尸体。在家属强烈要求下,才答应等处理完尸体和过完年院方收年假后再办理手续。
二、陈述焦点 
综上所述及对照死者病例,陈述人认为:
1、产妇年龄39岁,是三胎以上经产妇,本该禁用缩宫素。院方却在第一次手术中错误使用并且超标准的使用缩宫素,在手术过程中还违规操作对子宫下段进行强行剥离,导致大出血严重后果的发生。
2、院方既然知道有可能出现大出血,为什么不在手术前做好备血和备血小板的准备?为什么在紧急状况出现后,才到天柱去调血?为什么要拖到手术后第二天才去调血小板?使得产妇没有得到及时的救治,这是造成产妇死亡的直接原因。
4、产妇在第一次手术后已失血1300毫升,回到病房后又出现大出血,为什么院方到第二次手术后才开始给患者输一点血?在产妇失血过多,又没有得到及时输血,输液量又不足的情况下,是造成产妇失血性休克的主要原因。
5、产妇在第一次手术回到病房后,大出血把棉被都湿透了又流到地上才发现。医护人员疏于护理是造成产妇失血性休克的又一原因。
6、黎平县人民医院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规,对已明显出现的特殊病情及其特定风险未向产妇和家属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侵犯了产妇和家属的知情权,构成明显过错。
7、产妇死亡后为什么不及时出具死亡原因诊断书和死亡证明?侵犯了家属的知情权,构成明显过错。
8、在半月后出具的“黎平县人民医院疾病诊断证明书”,诊断死亡原因为:“1、G24P2孕39+3CT剖宫产;2、中央型前置胎盘;3、产后出血;4、失血性休克;5、羊水栓塞;6、DIC;7、多器官功能衰竭”, 羊水栓塞诊断缺乏事实依据,死因不明确。
由此可见,黎平县人民医院在做剖宫产手术时,没有准备血源,违规使用缩宫素,在产妇出现大出血的情况下不能及时输血,违反了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产妇在第一次手术后没有得到应有的监护和护理,违反了技术规定,即违反诊疗护理规范、常规。最终造成产妇死亡的严重结果,医疗过失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依照国务院关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相关规定,应当鉴定为医疗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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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0-05-05 15:26
是否构成医疗侵权由中华医学会来支持认定,医院及病人家属积极配合。可保留本律师的联系方式,如需法律帮助,请与我联系,竭城为你服务  贵阳  刘律师   13984165804;
回复时间: 2010-05-08 16:25
你好!
经鉴定构成事故或存在过错的,应当给以赔偿!最好把相关材料给律师看看为好!
北京祝永根律师
电话:13141427548
QQ:4228292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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