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剩余房租和押金我该退么

北京 05-04 15:34  悬赏 0  发布者:goodlo…… 给我留言  回答:(2)
我现在在石景山租住了一套两居室房子,经过房东同意的情况下:我把其中一间卧室出租出去了~!处于我是二房东在2010年2月27日号成功把卧室出租给一对恋人其他区域公用。
    合同签了1年的也就是2010年2月27日到2011年2月27日租金方式:付三押一  他们住了44天(2010年4月10),我们发生了口角,然后他们就说5月10号搬走,结果在2010年4月23号我们不知情的情况下搬走了
这里是我们合同签的条例
8.在本合同所定租赁开始后,在未提前30天通知双方的情况下,若甲方单方终止本合同,则甲方需向乙方双倍返还其一个月的房屋押金以及乙方交付的剩余房屋租金;乙方单方终止本合同,甲方有权扣除乙方一个月的房屋押金并返还乙方剩余房屋租金。
请问剩余房租房屋和一个月房屋押金我该退么?
该?那种方式给人家退?
不该?怎么跟他们说?
问题补充:
难道他们没有违约责任么?
您也有法律问题? 您可以 发布咨询,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0-05-04 16:13
   从双方关于乙方所交1个月押金的约定看,押金性质相当于履约定金,关于押金的处理也与定金罚则相同。双方自愿协商一致,并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对方擅自解约,依据约定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你依据合同也应退还对方未到期的租金。
    
回复时间: 2010-05-04 16:16
你就按照5月10日退房来退房租和押金,他们提前退房属于放弃自己的承租利益。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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