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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抚恤金的分配

江苏-无锡 08-28 20:13  悬赏 0  发布者:wxslcy 给我留言  回答:(2)
我父亲是一位离休干部,生有四个女儿。父亲生前多年都由远在深圳的二姐出钱请人照顾。特别是在父亲重病将近四年的日子里,二姐放弃工作,回到父亲身边,几乎天天去父亲住的护理院照料。本人因在外地工作,只能每星期去看望一次;小妹因在国外工作,也不能为父亲尽力尽孝;大姐虽以照顾父母为由从父亲老家调到与父亲生活的同一个城市,但在父亲重病期间则以要照顾孙儿辈为由很少去护理院看望照顾。父亲生前留下遗嘱,把所有生前生后的财产都留给照顾他最多最好且终生未嫁的二姐,我也表态尊重父亲的意愿,不要父亲的任何遗产。现在父亲走了,家中的遗产已在他重病前如愿给了二姐,还剩下的是父亲的抚恤金的分配。我在网上查了一下有关条例: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享受抚恤金和补助费的人,必须符合两个条件:一是死者的直系亲属;二是这些亲属主要依靠死者生前抚养。这两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不可。
想咨询一下:
1、以上条例是否属实?
2、按这个条例,我们四姐妹都不是父亲生前主要依靠抚养的对象,且生活得都不错,是不是都不能分得这笔抚恤金。
3、届于这种情况,我父亲生后的一笔抚恤金能否作为遗产由我二姐继承?
4、如果我提出放弃这笔抚恤金的继承,我父亲的那笔抚恤金是不是由其他三姐妹平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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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2-08-28 20:26
是你父亲的遗产,既然有遗嘱的话按照遗嘱处理。
追问:

请问有法律依据吗?在哪里可找到?

回答:

《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 【夫妻共有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一条规定,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根据上述的规定,抚恤金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属于个人财产的话就是遗产。

回复时间: 2012-08-28 21:44
你好,具体可以向社保部门,即发放抚恤金部门领取。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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