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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合同追责

 08-29 09:33  悬赏 10  发布者:outcas…… 给我留言 地区:陕西-西安 回答:(4)
我老公于今年7月21日签订了一份购房合同,和卖方、中介三方商定今年8月30日完成过户手续(合同上注明是过户,口头约定是8月30日前把首付款和剩余贷款一起给卖方),如果我方(买方)未在此日期前打钱给卖方,按照每日剩余款百分之一的违约金交给卖家。

今年8月20日下午我从外地回到西安,和卖家、中介一起去了担保公司签订了一些贷款合同等等,中介此时才给了我两份银行收入证明的单子让我去办理,我于8月23日办理好收入证明,并于当天晚上交给中介,中介说第二天(8月24日)交给银行办理贷款业务。

在8月24日到8月28日期间,因中介不慎丢失了办理房贷的一个银行流水,中介未知会我们,而是自己在8月28日重新帮我们办理一张银行流水,8月28日才又将我们的资料递交给银行,8月28日晚上中介电话说我们的贷款本周可能办不下来,我们可能面临违约。我们联系卖家,卖家也不同意暂缓交款时间,要求我们支付违约金。

请问,这种情况,应该是我们(买方)负责吗?个人理解我们(买方)并未主观违约,违约金也不应该由我们支付,麻烦各位给出专业建议,多谢!

另,还有一个情况,西安这边的国土局新出政策:每个月的月末26日到第二月月初3日不办理过户手续。我们(买方)即使能够于8月30日准时交房款给卖家,卖家也无法过户给我们,这种情况卖家是否需要负一定责任,或者能否说服卖家暂缓收款时间而不算是违约呢?

非常感谢各位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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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回复时间:2012年08月29日 10时57分
依你所述导致违约看似是因为中介公司的过失,因遗失了资料而导致递交资料迟延。若无其他原因建议与卖家协商,双方都有诚意进行交易,迟延履行也不构成根本违约,应当有协商的余地。
提问者对最佳答案的评价:
多谢!
其它答案
回复时间: 2012-08-29 11:00
如果对方要求承担违约责任的话,应该由居间人(中介公司)承担其居间行为(丢失银行账单)给当事人造成的损失。
回复时间: 2012-08-29 11:13
你好:建议协商处理。
回复时间: 2012-08-29 12:41
问题比较复杂,建议拿上相关资料向律师当面咨询为宜。
评论者:赵少宁律师
时间:2012-08-29 14:13
你的行为不构成违约,建议协商解决。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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