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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赔偿

安徽-黄山 08-29 17:59  悬赏 0  发布者:106576…… 给我留言  回答:(1)
我们是原休宁县万安镇蕉充村方大基组村民,我家有一幢自建的三层砖混楼房.
    2008年6,7月份黄山经济开发区来我村拆迁,6月17日他们评估测算我家的房子面积为298.5平方米,7月10中午与我户谈妥协议,我们当时以为店面房补偿高些,提出了一些要求,黄山大地房屋拆迁公司人员提出我家一楼(93.55平方米)店面房等以后征地时再给予补助的;其二楼和三楼部分是置换二套88.18平方米单元楼和货币补偿68015元,且在空白书上要我们签字,之后要求10日内搬清所有东西交出房门钥匙,随后就拆除了我家房子,7月31日才将和交给我户.
    2009年月份村委会来发放征地款,我户提出要求补偿店面时,村委会却要我们找开发区管委会解决,等找到开发区管委会时,管委会又要我们找村委会,以至于管委会和村委会互相推诿.
    我的93.55平方米的店面房就这样被开发区侵占了,至今已经4年多过去了,我们多次反映,都没有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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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2-08-29 22:07
房屋拆迁纠纷一般分为两类,一类是:国有土地上房屋的拆迁,应当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的法定程序执行。在该法中也规定了政府及职能部门的职责,如果存在违法且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则权益被侵害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对于补偿标准问题,法律规定是不低于周边房屋市场价格。另一类是:集体土地上房屋的拆迁,应当依照《土地管理法》及各地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办法执行,此类拆迁也应依法进行。补偿标准也应当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精神执行。由于房屋拆迁案件涉及众多部门,众多单位,征收过程中又有很多的部门作出各种行政行为,案件非常复杂,维护权益建议聘请专业律师。若有需要,可来电或来所咨询邹伙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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