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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 08-30 14:27  悬赏 0  发布者:918 给我留言  回答:(2)
我单位员工在试用期内确实无法达到企业用工标准,劳动仲裁判企业赢了,地方法院就以员工没有在录用条件上签字为由判输,(实际上我们的签字统一在一张纸上,包含员工手册、录用条件,但法官不认可,她也觉得劳动者可恶,可能考虑维稳吧,也承认判的有毛病,企业在这么长时间围绕这个只有43天试用期的官司十分费精力,所以综合考虑不打算上诉至中院),但现在是判劳动者回来继续履行合同对企业的管理十分不利,且因为法院在此案件上拖延三个月,期间近五个月的损失都由企业承担,显然对企业有失公允,请问律师这种情况如何处理?我们拒绝执行她回来上班可不可以?十分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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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2-08-30 15:02
如需要更多帮助,可以来电咨询或预约面谈,帮你研究一个可行方案,以确保维护你的合法权益。
回复时间: 2012-08-30 15:55
可以申诉。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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