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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是开服装店的,有个女顾客找茬骂人,然后还先动手打人,我还手了

黑龙江-齐齐哈尔 09-12 21:48  悬赏 0  发布者:ask201…… 给我留言  回答:(3)
你好,我是开服装店的,有个女顾客找茬骂人,然后还先动手打人,我还手了,然后那女的把他老公找来了,又发生口角他们两口子打我一个人,给我脸,脖子,胳膊,腿都打坏了,手指咬坏了,对方也有轻微伤痕,我先报的警,警察把那两个人带走了,我住院了,一个礼拜后出的院,医药费误工费没任何人负责,警察让我回家等,现在一个多月过去了没有任何消息,我该怎么办?警察是不是不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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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黑龙江-哈尔滨]
  • 李晓航律师 VIP
  • 电话:18646088498
  • 587137积分
回复时间: 2017-09-12 21:51
你好,不够成轻伤的不涉及刑事犯罪的。你可以诉讼解决
追问:

可是警察让我等着他们解决,然后迟迟不给我解决,我可以直接诉讼解决吗?可以连派出所一起告他们不作为吗

  • [黑龙江-哈尔滨]
  • 王皓律师 VIP
  • 电话:18104515837
  • 282038积分
回复时间: 2017-09-13 07:11
你好,如果构成轻伤或轻伤以上,打人者就涉嫌故意伤害罪,依法应被追究刑事责任。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
如果伤情鉴定为轻微伤,只能要求民事赔偿,受害者可直接向法院起诉要求人身损害赔偿;同时可以要求给予行政处罚。
回复时间: 2017-09-13 07:14
你好,一、如果鉴定是轻微伤,公安机关对打人者进行治安处罚。行为人承担受害人的医疗费、误工费等费用。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二、如果鉴定结果是轻伤,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追究打人者的刑事责任。若公安机关不予立案,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要求追究打人者的刑事责任。不管是公诉还是自诉,都可以同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对方赔偿医疗等费用。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三、民事赔偿的范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的规定,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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