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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废标不合理

浙江-杭州 09-17 17:09  悬赏 0  发布者:zjjdms…… 给我留言  回答:(1)
我公司以第一中标候选人中标,交易中心以我公司与另一公司控股人为同一人,故以招投标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废标,想咨询下,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34条第2款规定,“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违法此规定的相关投标无效”,该如何解读。
问题补充:
此条款适用我公司这种情况吗?废标合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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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7-09-17 18:21
我觉得法律规定的还是比较清楚的
追问:

我方认为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为单位之间,但咨询了很多法律人士,都说两公司控股人为同一人,仍是要被废标的,故求助网上咨询,希望得到详细和更专业的解答。如若可以,能否电话联系您?!谢谢!

回答:

两个公司都是控股人,实际上就是可以控制两个企业了。你可以加助理微信号13588166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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