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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权法院权力大,判决修改物权法

河南 09-04 20:52  悬赏 0  发布者:一剑封喉 给我留言  回答:(2)
平等保护国家、集体、私人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是物权法的基本原则,而在樊某、张某杰、张某帝与民权县供电局侵权纠纷一案中,民权法院则认为:《物权法》第四条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本条是关于平等保护国家、集体、私人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的规定,虽然在理论上国家、集体、私人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平等保护,国家、集体、私人法律地位平等,但当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时,应优先保证公共利益的实施。公民在面对公共利益的时候,都应该在个人利益方面作出适当的让步。被告的行为是为了公共利益实施的,个人利益应服从和服务于公共利益,既使被告的行为妨害了原告的物权,原告也不能提起请求排除妨害的请求权。被告强行架设跨民房高压线路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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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2-09-05 10:19
不服判决的话可以上诉或者申请再审
回复时间: 2012-09-05 16:13
可以上诉,申诉。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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