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发布法律咨询 回复法律咨询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110法律微网
您的位置: 110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所有类别 >> 民事 >> 遗产继承 >> 查看咨询        今日活跃律师: 朱建宇  徐荣康  毕丽荣  吴健弘  王远洋  
该问题已关闭

以非出资人登记的房产是归出资人所有还是归出资人所有?

湖北-武汉 09-04 21:10  悬赏 0  发布者:znwz40…… 给我留言  回答:(11)
父母出资购买房产,并登记在3个子女其中的一个女儿的名下。父母原本希望付首付并登记给其中一个女儿并由其中的女儿按揭还贷,同时让其女儿一家共同居住。但其女儿不愿意承担还贷压力,父母未和其他子女商定将全款付清房产登记在女儿名下。请问该房产的产权是否归登记人所有还是归出资人父母所有?此房屋性质如何?有什么具体的法律条文规定吗?父母过世后其他子女是否失去了产权分配权利?产权增值部分是否归其女儿独有?
在法律上如果认定是属于个人财产,在情理上是否有失公允。是否剥夺了其他子女的权益。因为其他子女认为父母在世,房子虽然登记在女儿名下,也不代表是女儿个人的房产。如果其女儿愿意承担后期还贷义务,属于女儿个人财产无可非议。但其女儿不愿意承担还贷义务,直接坐享其成且长期独享了父母的门面的租金收入。父母过世后,其他子女可否要求分配其房产增值部分?或者要求登记人至少按市价的一半支付购房款?此房产市价增长了近4倍。
您也有法律问题? 您可以 发布咨询,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2-09-04 21:12
你好,建议当面咨询
回复时间: 2012-09-04 21:13
归被登记人所有
追问:


父母购置、建造的房屋,登记在子女名下,是否就归子女所有?
时间:2010-11-03 23:35来源: 作者: 点击:11 次
资金来源是父母的,而且又是父母亲自经手购置或者建造的房屋,但却登记在子女名下,随着时间的推移,常常会发生产权纠葛。这类情况客观上有一定的复杂性。我们通常分以下几种情况来考虑:

(1)父母购置、建造的房屋,子女名下,如父母在登记前或登记时明确表示赠与的,如在上或房管部门的档案中有赠与的明确记载,有经有关部门证明的赠与书或房产的公证证明,或者有其他足以证明赠与事实成立的情形,该争议的房产权就应归登记人所有;

(2)父母购置、建造的房屋,登记在子女名下,虽然登记的原因不明,但没有充分确凿的证据否定登记的,产权应该属于登记人所有。

(3)父母购置、建造的房屋,登记在部分子女名下,父母去世后,子女之间引起,进行房产诉讼时,除了应考虑上述两种情况外,还有一种情况,那就是登记人仅作为产权人的代表进行了登记。例如房屋产权虽然登记在部分子女名下,但房屋产权一直由父母亲掌管使用,在这种情况下,应认定争议的房产权仍应归原购置、建造房屋的父母所有,作为父母的遗产,根据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和原则,由全部法定继承人继承。

总之,进行这类诉讼的当事人,应该注意的是:如果未登记的一方主张产权,则应负责举证责任,举证证明登记与客观情况不符。如证明登记人仅作为产权人的代表,或证明原登记错误等。否则,打这类房产官司时,进行了登记的一方将取得合法产权。(责任编辑:admin)
问:如何认定赠与?有没有相关规定?

回复时间: 2012-09-04 21:14
按照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通过您说的,应该能符合这一条,也就是登记的女儿的个人房产。那么就不是父母的财产,不能作为遗产继承。
回复时间: 2012-09-04 21:20
房屋属于登记人所有 不存在分配的问题 父母的财产他们有权自己处分给谁

情理上是否有失公允和法律无关 你的问题法律已经规定的非常清楚了
关于你说的还贷义务这个是属于约定的范围 你需要有证据

房子都属于登记人所有 增值部分当然是他自己所有
回复时间: 2012-09-04 21:30
视为赠与,归属于登记人所有。
追问:

父母购置、建造的房屋,登记在子女名下,是否就归子女所有?
时间:2010-11-03 23:35来源: 作者: 点击:11 次
资金来源是父母的,而且又是父母亲自经手购置或者建造的房屋,但却登记在子女名下,随着时间的推移,常常会发生产权纠葛。这类情况客观上有一定的复杂性。我们通常分以下几种情况来考虑:

(1)父母购置、建造的房屋,子女名下,如父母在登记前或登记时明确表示赠与的,如在上或房管部门的档案中有赠与的明确记载,有经有关部门证明的赠与书或房产的公证证明,或者有其他足以证明赠与事实成立的情形,该争议的房产权就应归登记人所有;

(2)父母购置、建造的房屋,登记在子女名下,虽然登记的原因不明,但没有充分确凿的证据否定登记的,产权应该属于登记人所有。

(3)父母购置、建造的房屋,登记在部分子女名下,父母去世后,子女之间引起,进行房产诉讼时,除了应考虑上述两种情况外,还有一种情况,那就是登记人仅作为产权人的代表进行了登记。例如房屋产权虽然登记在部分子女名下,但房屋产权一直由父母亲掌管使用,在这种情况下,应认定争议的房产权仍应归原购置、建造房屋的父母所有,作为父母的遗产,根据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和原则,由全部法定继承人继承。

总之,进行这类诉讼的当事人,应该注意的是:如果未登记的一方主张产权,则应负责举证责任,举证证明登记与客观情况不符。如证明登记人仅作为产权人的代表,或证明原登记错误等。否则,打这类房产官司时,进行了登记的一方将取得合法产权。(责任编辑:admin)
问:如何认定赠与?有没有相关规定?

回答:

建议当面咨询,你会得到圆满的答案

回复时间: 2012-09-04 22:08
你好,房屋归登记人所有。
回复时间: 2012-09-04 22:20
建议当面咨询详细表述案情
回复时间: 2012-09-04 22:52
按照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通过您说的,应该能符合这一条,也就是登记的女儿的个人房产。那么就不是父母的财产,不能作为遗产继承。
回复时间: 2012-09-05 09:38
案情复杂,建议你来电咨询。
回复时间: 2012-09-05 11:01
房产以登记为主。
回复时间: 2012-09-06 08:32
无证据为女儿财产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江苏苏州
湖南长沙
浙江金华
江西南昌市
河南周口
北京西城区
四川成都
江苏南京
河北保定
最新回复律师
广东 广州
人气:3929410
湖北 襄阳
人气:439112
河北 保定
人气:161750
宁夏 银川
人气:34485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75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