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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班期间意外伤到人,赔偿责任问题
黑龙江-哈尔滨 09-21 19:56 悬赏 0 发布者:yangfe…… 给我留言 回答:(5) 律师您好。
我父亲是中学教师,58岁,以前教课和在实验室工作,上个月被校长安排去做保安,门卫。前些天工作时间,在关电动门的时候由于疏忽,导致一名学生家长脚踝受伤,当时通知了校长,校长叫我父亲领着伤者去医院医治,钱都让我们垫付,说最后学校会给报销,最后我家和伤者达成私了协议,付给伤者8000元钱,也写了一份简单的协议,并有双方证明人,可我们去找校长报销的时候,校长不予承认,开始赖账不掏钱,想叫我们自己承担。
我父亲一直教文化课,也没有做过保安,况且学校的保安需要55周岁以下,并需要有上岗培训。我父亲年龄不符合,也没有被安排培训,只是被校长一句话就从实验室调到了门卫,这是否是学校的责任?
现在校长赖账,矢口否认做过的承诺,请问律师,我们应该怎么办?
我父亲是中学教师,58岁,以前教课和在实验室工作,上个月被校长安排去做保安,门卫。前些天工作时间,在关电动门的时候由于疏忽,导致一名学生家长脚踝受伤,当时通知了校长,校长叫我父亲领着伤者去医院医治,钱都让我们垫付,说最后学校会给报销,最后我家和伤者达成私了协议,付给伤者8000元钱,也写了一份简单的协议,并有双方证明人,可我们去找校长报销的时候,校长不予承认,开始赖账不掏钱,想叫我们自己承担。
我父亲一直教文化课,也没有做过保安,况且学校的保安需要55周岁以下,并需要有上岗培训。我父亲年龄不符合,也没有被安排培训,只是被校长一句话就从实验室调到了门卫,这是否是学校的责任?
现在校长赖账,矢口否认做过的承诺,请问律师,我们应该怎么办?
问题补充:
我们可以起诉学校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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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 [黑龙江-哈尔滨]
- 李晓航律师 VIP
- 电话:186460884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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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7-09-21 19:58
你好,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前款所称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
前款所称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
- [黑龙江-哈尔滨]
- 王皓律师 VIP
- 电话:181045158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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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7-09-21 19:59
你好,以下是关于你所说的情况的两个法律规定,你可以仔细研究一下,至于具体的责任划分、赔偿额大小,如果无法协商一致,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三十五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前款所称“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三十五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前款所称“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
- [江西-南昌市]
- 郎海华律师
- 389584积分
回复时间: 2017-09-21 19:59
直接搜集证据起诉
- [辽宁-沈阳]
- 110网律师
- 6090020积分
回复时间: 2017-09-21 20:00
你好,雇主应当承担全部的责任
根据《侵权责任法》
第三十五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根据《侵权责任法》
第三十五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 [黑龙江-哈尔滨]
- 高志博律师
- 562901积分
回复时间: 2017-09-22 06:29
你好,以下是关于你所说的情况的两个法律规定,你可以仔细研究一下,至于具体的责任划分、赔偿额大小,如果无法协商一致,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三十五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三十五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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