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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安置政策

 09-05 10:29  悬赏 0  发布者:拆迁人陈述 给我留言 地区:上海-闸北区 回答:(5)
2007年的许可证,2010年实施。方案使用的政策法律依据是1.沪府发(2010)5号文件。2.沪府发(2009)4号。3.沪建交联(2009)319号。4.沪房管拆(2009)88号。5.沪府(2001)111号令。6.沪房地资拆(2001)673号。7.沪价商(2002)010号。现在解释说是新老结合,可以不用二次征询,引用国务院590号令第三十五条来解释的,我想问:1.590号令第三十五条里按原来规定办理是否指已经实施的原来规定?还是推翻实施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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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2012年09月05日 12时00分
指原来规定。新规定只针对实施以后的拆迁行为。
追问:

实施执行的是二次征询定的方案,这个原来规定是不是就是指这个规定?

提问者对最佳答案的评价:
明白了
其它答案
回复时间: 2012-09-05 10:45
房屋拆迁纠纷一般分为两类,一类是:国有土地上房屋的拆迁,应当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的法定程序执行。在该法中也规定了政府及职能部门的职责,如果存在违法且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则权益被侵害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对于补偿标准问题,法律规定是不低于周边房屋市场价格。另一类是:集体土地上房屋的拆迁,应当依照《土地管理法》及各地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办法执行,此类拆迁也应依法进行。补偿标准也应当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精神执行。由于房屋拆迁案件涉及众多部门,众多单位,征收过程中又有很多的部门作出各种行政行为,案件非常复杂,维护权益建议聘请专业律师。若有需要,可来电或来所咨询邹伙发律师。
追问:

中国还有私有土地的?

回复时间: 2012-09-05 11:52
法不溯既往,2011年1月21日前按原来的规定办理!
追问:

是不是590号令能推翻已经在执行方案中的二次征询。

回复时间: 2012-09-05 15:52
看具体情况。
回复时间: 2012-09-05 2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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