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发布法律咨询 回复法律咨询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110法律微网
您的位置: 110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所有类别 >> 其他 >> 查看咨询        今日活跃律师: 毕丽荣  陈晓云  朱建宇  徐荣康  魏伟  
该问题已关闭

我在速速借上借了钱,但是现在速速借这个公众号废了,我不还会怎 我在速速借上借了钱

宁夏 09-24 10:06  悬赏 0  发布者:ask201…… 给我留言  回答:(4)
我在速速借上借了钱,但是现在速速借这个公众号废了,我不还会怎 我在速速借上借了钱,但是现在速速借这个公众号废了,我不还会怎样?而且借款人的利息也是非常高的
您也有法律问题? 您可以 发布咨询,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7-09-24 10:07
这是可以 按照实际借款来承担的
  • [北京-西城区]
  • 陈晓云律师 VIP
  • 电话:13810012526
  • 4543146积分
回复时间: 2017-09-24 10:25
年利率24%的利息以下受保护。年利率24-36%之间的利息,看给没给,没给的不用给,给过的要不回。年利率36%以上的利息,不用给,给过了,有权要回。
  • [河南-郑州]
  • 李大贺律师 VIP
  • 电话:15838051994 15039063769
  • 590552积分
回复时间: 2017-09-24 11:07
通过提存的方式解决。但是,根据“法释[2015]18号”文第二十六条之规定,本金(以实际收到金额为准,且应减去前期已支付费用)、利息(年24%以内绝对保护,年36%以内相对保护)要偿还。但是不合法的利息费用部分,在兼顾诚实信用原则的基础上,可以拒绝支付,并有权拒绝支付复利。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与出借人以居间费用形式规避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规定的,应当认定无效。 
债权人拖延收款的,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债权人自行承担。  
根据“法释[2015]18号”文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过多支付的部分,债务人可以(协商、调解、诉讼)要回。
回复时间: 2017-09-24 10:24
不还可能会被起诉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福建厦门
湖南长沙
河北保定
北京朝阳区
北京海淀区
广东深圳
上海黄浦区
广东深圳
广东深圳
最新回复律师
福建 厦门
人气:122809
辽宁 大连
人气:11062
湖南 长沙
人气:542117
河北 保定
人气:287255
北京 朝阳区
人气:237008
北京 海淀区
人气:248468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77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